论文摘要
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陷入公司僵局的困境,将使得公司运转处于停滞,甚至瘫痪的状态,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公司员工以及社会均会造成很大的利益损害。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法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其公司僵局问题也会呈现有别于一般有限公司的特殊性。鉴于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因此研究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如何预防和破解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提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法律的特殊性,从而引出公司僵局的概念。表述公司僵局概念,本文从主体、主观、客观等三方面将公司僵局概念分为三层含义,使得概念更加清晰和容易掌握。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学者的观点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本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多数表决制度”才是产生公司僵局的原因,并提出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资本信用的资本制度。本文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背景、与公司法的关系和法律适用原则和立法考察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中外合资企业适用法律的特殊性。本文的重点是在如何预防和破解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僵局问题,分事前预防、事中化解和事后破解三部分:一、事前预防,提出了预防的必要性、预防的可能性和预防的措施。预防的措施部分主要是股东如何在章程中前瞻性地进行规制。本文将预防产生公司僵局穷尽为三种情况:1、会议召集人不按规定履行召集义务2、董事不出席会议导致无法达到法定出席人数3、董事对立行为致使决议无法形成,并就此提出相应的预防办法。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创意提出将资本退出作为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二、事中化解主要是调解和仲裁三、事后的破解,不仅提出有司法途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创新提出行政途径。司法途径部分,本文应用公司合同理论,提出司法解散的理论基础是合同解除理论。对于司法解散的审查标准,提出了重点应考察的内容,以符合公司法确定司法解散的立法本意和解散条件,并提出了司法解散的实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