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物权法的通过,民法典的整体通过也日益临近,而作为民法典重要部分之一的继承法怎么安排和设计的问题却尚未形成最终的共识。法定继承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继承方式,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但学界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论尚无定论,因此本文择取法定继承人范围作为本文讨论的主题。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法定继承的概述,分析法定继承人资格取得的主要依据。血缘关系、姻亲和扶养关系是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基本依据,各国继承立法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局限在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但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传统等因素也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二章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例的比较考察,评述若干我国大陆著名民法学者对法定继承人的观点。各国在立法实践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各有千秋,本文注意到欧美国家、拉美国家、非洲国家和亚洲国家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不同规定,并在我国“一国四法域”的背景下考察了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对法定继承人的不同规定。为制定民法典和修改《继承法》,我国又出现了多个版本的继承法修改建议,分别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提出各自的看法,这些学者都主张在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基础上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三章是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评议和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我国现有的法定继承人立法已经不适应当下社会现实的需要,应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重新安排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时,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对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等问题应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