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案件真相的不倦追求,现代司法实践特别是审判实践手段也在日益多元化、科学化。尤其自近代以来,人们为审判活动注入许多新元素。其中,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显得格外耀眼。它不仅普及于国际司法界,更被我国司法调查和司法实践所运用。自然,心理测试结论的权威性、法律地位也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证据在法庭上直接被采用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但纵观国内,关于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才刚刚起步,还相当薄弱,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些积极的探索。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目前心理测试结论的研究进行了一个简要的总结,分析国外和国内的对心理测试结论的研究状况,提出本文要研究的重点以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从心理测试结论的定义出发,澄清关于心理测试结论定义的两个误解,指出心理测试结论才是对其科学的称谓,而不应该称为测谎结论或心理测试结果。文章随后对心理测试技术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的回顾,并介绍了最新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同时对心理测试的实施步骤做了介绍,分析了心理测试结论的科学原理。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心理测试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和我国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心理测试结论是否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理论界和司法界还存在着很大争议,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赞成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逐渐占了上风。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心理测试结论的特点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心理测试结论的积极性和局限性并存,因此我们在运用心理测试结论时应该对它的作用有全面的了解,而不应该盲目的信任或者盲目的排斥。第五部分考察了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关于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有限采用说,文章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视角,认为心理测试结论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应属于证据的范畴。第六部分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种类归属。既然心理测试结论应属于证据的范畴,那么它应该属于哪个证据种类呢?通过对几种不同观点的介绍,文章指出心理测试结论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应该属于鉴定结论。第七部分最后提出了一个命题,即应该在我国建立心理测试结论证据制度,我国现在的心理测试结论证据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的严重背离,测试主体混乱,测试人员水平低,测试程序混乱,心理测试结论的运用缺乏法律的规范,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来建立我国的心理测试结论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