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成文刑法的灵魂,而成文法在适用中离不开法律解释,而无论何种方法的解释都是建立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是构成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其虽然蕴涵了预测可能性的思想且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具有进步意义,但因其未能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完整的理论依据;由此进一步研究民主主义及尊重人权主义,明确了此二者能够充分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因而构成该原则的思想基础。而该思想基础,成为联系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解释方法的枢纽;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并立足于实质法治,提出当代的罪刑法定主义理念,已经将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成为所有解释方法的基调。联系罪刑法定原则来理解类推解释、扩大解释与体系解释,可以得出以下观点:(1)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所谓禁止类推解释,只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2)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3)禁止类推解释,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分则条文并列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类的理解与解释;(4)扩大解释的边界以国民预测可能性来衡量;(5)考虑处罚的必要性与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6)扩大解释的途径——以客观说为主,以主观说为辅;(7)当刑法在不同条文中使用了同一概念,但对同一概念作出相同解释会导致刑法不协调时,应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等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中考察其他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以下观点:(1)限制解释,常常导致限制了处罚范围,这既意味着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也意味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限制解释总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2)当然解释,蕴涵了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道理;(3)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者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4)目的解释,容易仅考虑刑法狭义的保护法益的目的,而忽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所以,进行目的解释时要特别注重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因为刑法的正义性,不仅体现在对侵犯法益的行为给予合理的制裁,而且体现在对公民自由给予应有的保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法解释学必须把握立法者从形形色色的行为中挑选出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使根据正义的标准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都是犯罪,使相同的行为在刑法上得到相同的至少是相似的处理。另一方面,不能离开刑法用语、法条文字去追求“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