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行政主体将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与决定及时、适当地告知相对人,履行行政告知义务的法定方式,关系到行政处罚行为的生效,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结束的标志,也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律上存续的起点。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也是相对人知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依据、结果和相关程序性权利的法定途径,关系到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和民主监督的实现,关系到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起算等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当前的执法过程中,相对人责任意识缺失,恶意逃避送达,规避签收义务,导致行政主体无法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送达,送达事务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同时“送达难”妨碍了行政处罚行为的生效,阻碍了行政程序的推进。“送达难”不仅造成了行政成本的浪费,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实务界迫切需要寻求解决“送达难”的良方妙药,以收减压、提速之功效。鉴于此,笔者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选取了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难”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深刻剖析了“送达难”的难点及表现形式、本质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篇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通过宪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学研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关系到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能否安全、快捷的完成送达影响到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成本,因此笔者认为程序保障和效益是其应当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在程序保障和效益价值理念的指引下,笔者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的功能进行了全新的定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规则的完善应以程序保障和效益两项价值和新的功能定位的要求作为指引。第二章分析了“送达难”的难点、本质及其原因。以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难”为视角,对我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难的难点进行了调研考察:直接送达难的难点在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损益性导致相对人避而不见,规避签收义务;留置送达难的难点在于程序限制多,见证人制度运行受阻;邮寄送达难的难点在于邮局的权责不明晰,送达效果难以保证。“送达难”的本质在于公民责任意识的缺乏和送达规范的不足。经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相对人规避签收义务,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难”,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处罚行为是一种损益性的行政行为,在相对人责任意识缺乏的情况下,规避签收义务是“趋利避害”心态的必然反应,但我国现有的送达规范却未起到培养相对人的责任意识,有效控制“趋利避害”心态对送达的不利影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力)和义务不均衡。根据现有的送达规则,对于相对人在行政主体无重大瑕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负有的配合签收义务,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显然这样的规定再加之相对人责任意识的缺乏,促成了相对人规避签收义务,导致直接“送达难”。其二,送达规则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表现为由于立法上过于追求具有普适性的送达方式,对送达程序的限制过多,缺乏简便、灵活具有弹性的送达方式,程序措施不够经济,反复送达现象严重。其三,缺乏保证执法效率的规定。“送达难”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僵局,相对人避而不见,行政主体无法完成送达,行政程序无法推进,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拟制送达制度以打破这种僵局。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解决“送达难”,要以程序保障及效益作为价值指引,按照全新的功能定位的要求,首先确立程序保障、效益的送达原则;其次合理规范送达法律关系,强化相对人的签收义务,实现主体之间权利(力)义务的均衡,同时确立保障执法效率条款,针对相对人恶意逃避送达导致的“送达难”,在行政主体履行了行政告知义务的前提下,确立拟制送达制度,为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拟制送达制度的适用需要严格的条件限制;再次完善、扩展送达方式;最后建立内部制约、外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