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生命科技是指以基因重组、细胞融合等技术(遗传信息技术)的运用为基础,研究生与死的界定标准、脑死亡的界定、可选择的尊严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生育控制与人工生殖技术、生物基因实验、基因技术应用等问题,其中也涉及药物开发、变性手术等新型生命医疗科技的研究与创新的一系列自然科学技术。生命科技犯罪是指在研究与应用生命科学技术领域,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以及与应用生命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这种生命科技犯罪与其他犯罪最直观的区别就在于——生命科技犯罪必须以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或存在为前提。生命科技犯罪的所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对研究与应用生命科学技术的管理秩序。我国对生命科技犯罪立法规制的研究已经开始起步,但由于历史局限与立法技术等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规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具体表现为:涉及规制生命科技犯罪的罪名与法条太少,缺乏应有的罪名、现有法条规定的内容不够科学、现有的相关条文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制体系。在利用现有法条对具体生命科技犯罪进行规制时,容易产生犯罪定性分歧和刑罚处罚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生命科技犯罪的刑法立法。首先,要在现有的刑法典中增设应该属于刑法规制的生命科技犯罪的罪名;其次,对存在缺陷的现有生命科技犯罪的罪名与条文进行修改;再次,在现行刑法典中增设“妨害生命科技管理秩序罪”专章,根据生命科技犯罪客观表现形式的不同,对所有的生命科技犯罪的罪名进行分类;最后,在“妨害生命科技管理秩序罪”专章下,分设“妨害基因与生物技术管理罪”、“妨害生命医疗管理罪”、“设立损害人体机能罪”三个小节,在每个小节下设置具体相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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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绪论第一章 生命科技犯罪概述第一节 生命科技与其应用对现行刑法的挑战一、生命科技的概念二、生命科技的广泛应用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挑战第二节 生命科技犯罪的概念及其立法的历史沿革一、生命科技犯罪的概念二、生命科技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第二章 外国关于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及评析第一节 英美法系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一、英国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二、美国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第二节 大陆法系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一、日本、德国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第三章 我国刑法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缺陷第一节 生命科技犯罪立法的缺失第二节 现有的部分罪名规定不科学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规定不科学二、“非法行医罪”规定不科学三、“医疗事故罪”规定不科学四、我国 《刑法修正案八》 37 条规定不科学第三节 现有的相关条文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制体系第四章 我国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完善第一节 增加罪名一、滥用基因与生物技术方面,增加的罪名二、滥用生命医疗技术方面,增加的罪名三、损害人体机能方面,增加的罪名第二节 修改完善现有罪名一、修改刑法第 331 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规定二、修改刑法第 336 条“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三、修改刑法 335 条“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四、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 第 37 条的规定第三节 设立妨害生命科技管理秩序罪专章一、本章下设立第一节:妨害基因与生物技术管理罪二、本章下设立第二节,妨害生命医疗管理罪三、本章下设立第三节:损害人体机能罪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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