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论文围绕着如何寻找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基础,重塑时效的价值目标,进而重构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体系展开研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时效的概念界定。时效应该作为限制民事权利行使的强制机制来看待。据此,民事时效系指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张达到一定期间,将产生权利人失去权利或者丧失权利部分权能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时效制度的正当性与价值。时效制度乃一定时间经过,法律令相关权利发生得丧变更效果之法律制度。今日各国之时效制度,其功能特征与利益衡平机制已远非古罗马时期对公平、正义、合道德性之追求。近代以来,时效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了义务人逃避其义务负担、非财产权利人侵占他人财产的“法律工具”。传统民法之时效制度遭遇道德缺陷的质疑。即便如此,现代民法仍有必要承继罗马法这一宝贵制度遗产。法学研究应该对传统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进行检讨,重新寻找和奠定其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合理改造时效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建构逻辑自洽、体系自足的民法时效制度。针对时效的功能与价值,学说理论中存在着诸如权利行使督促说、社会秩序维护说、举证困难缓解说、信赖利益保护说等观点。论者混淆了时效制度的功能与时效制度正当性基础,因此仍不足以消弭时效制度的伦理道德缺陷。本文通过对少数派的观点即“权利推定说”进行分析,从时效制度本身出发,探寻时效制度正当性的有益路径。债权人逾期不主张债权造成债务人信赖债权人对其债权的抛弃;所有权人逾期不主张返还占有造成财产占有人信赖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抛弃。时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交易相关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进而达到维护现有交易秩序的价值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解消了非权利人“不劳而获”的伦理困境,时效制度因此获得了正当性基础。三、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废。取得时效的存废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取舍也是模棱两可。本文认为取得时效制度由于时过境迁已经丧失了罗马法时代创设该制度的社会基础。取得时效制度所谓“利于定纷止争、促进物尽其用”等价值实属牵强。所有权具有“状态权”性质,内容体现在权利人对客体的状态维持与支配上,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因而时效制度对所有权无用武之地。现代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占有保护制度可以弥补废除取得时效制度后的价值欠缺,并能维持我国民法价值选择的一惯性。我国在未来民法典中不应采纳取得时效制度。四、时效制度的类型划分与新二元体系构建。取得时效的反射效果就是原权利的“消灭”时效,因而从法律效果而言,传统民法中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并存本身构成功能重叠。我国现行立法对时效制度的规定过于零散并且有重诉讼时效而轻其他时效制度的倾向。而且从名称上而言,现有时效类型的表述存在多样性、混乱性和歧义性。本文从时效制度的客体出发确立了时效制度合理分类的基础,并以时效经过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为依据,建构起时效制度新的二元结构模式,即失权的时效制度与失效的时效制度。五、失权时效制度。失权的时效制度是以时效期间经过产生实体权利消灭效果为依据的类型化结果。其中的“权”,主要是指形成权,还包括几种特殊债权和物权。在失权的时效制度下,时效经过发生该权利丧失的法律效果。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除斥期间、遗失物的取回期间、提存物的取回期间、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间、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期间、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期间等都被纳入该时效制度。失权的时效制度将零散的时效统一化,系统化,并与失效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相并列,为我国民法典时效制度体系化的制定打下基础。六、失效时效制度。失效的时效制度是以时效经过产生权利的部分效力(或权能)丧失为依据的类型化结果,其内涵与外延同传统民法的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相一致。民事权利与权能属于两个层面的概念,权能是权利内在效力的体现。请求权只是基础性权利之请求效力(或权能)的权利化。失效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而非债权请求权;该时效期间经过并不导致债权实体的消灭,而是产生债权请求效力的弱化,即一旦债务人提出履行抗辩,该债权请求力丧失(转为自然债权)。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七、时效制度的法典化设计。时效制度的分类及内容的取舍最终是为民法典时效制度的制定做准备。本文在剖析各国民法典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设置结构及内容缺陷的同时,运用普遍——特殊、抽象——具体的思维模式,对我国民法典时效制度的设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和法学传统,本文对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立法体例进行了选择。在我国民法法典化中,充分融入总分结构模式,落实时效制度的新二元类型体系。该设计可以使时效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希冀本文构建的时效制度能在未来民法典中体现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