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障碍体系比较研究

给付障碍体系比较研究

论文题目: 给付障碍体系比较研究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民商法

作者: 王茂祺

导师: 余能斌

关键词: 给付障碍,给付障碍体系,违约形态,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文献来源: 武汉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所谓给付障碍(Leistungsstoerungen)是指债务人不依债之本质履行债法上的义务。其对于违约责任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给付障碍的处理不同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的不同。现在世界上各国的立法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二元结构立法,一种是一元结构立法。采取二元结构立法一般是大陆法的一些国家,而在英美法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条约中则采取的是一元结构立法。 二元给付障碍体系的特征在于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外化于一般给付障碍体系之外,形成一种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的合同责任。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并借助着法国法,德国法的影响力传播到了现今主要的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之中。就连2002年改革后的英国法也吸收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成份。 罗马法开创了给付障碍二元结构体系的先河。这种创造性成就的起点就是对于消费者,承租人等特殊对象的特殊关怀。特别关怀的手段就是对于这些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制定特殊的规则,为消费者,承租人等特殊对象提供更多的救济方式,同时在责任的要件上给予适当的放宽。罗马法中找不到英国法中“买者自慎”的观念,在衡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冲突的时候罗马法为大陆法国家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可以说这种价值选择直到现代也没有过时。 罗马法的这种特征在法国法中得到了延续,可以说法国法比较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法国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基本上是罗马法规则的翻版。而真正对于法国法一般违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法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如果存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的物之瑕疵担保的话,如果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适用的就是有关一般的违约责任。法国法中法定的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与罗马法中的市政官告示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由于法国法在一般违约责任的规定与罗马法已不太一样,所以法国法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呈现出了一些不同于罗马法的特征。如在救济的方式,救济的范围,解除权等方面就有了区别于罗马法的特征。 可以说德国人借助其抽象的思维方式将罗马法的规定加以了升华,这种升华不仅仅在于对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设定上,还表现在了对于罗马法违约形态的归纳和总结之上。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则方面,德国旧债法将其完全从一般给付障碍体系剥离了出来,在体系上做到了自我圆满,从而将罗马法的传统推到了极致,这是法国法都没有做到的。而在一般违约形态的方面,德国旧债法根据罗马法中的一条法谚,将给付不能认定为给付障碍体系的核心概念,采用“扳道叉式”的原因分类法,按照违约的原因将违约形态分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两种。这种对于罗马

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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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引言 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律背反”

第一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元结构

第一节 开创给付障碍二元结构体系的罗马法规定

一、罗马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1 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规定

2 租赁与承揽合同中对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二、罗马法中的违约形态

三、罗马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

第二节 追随罗马法规则的法国法

一、法国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1 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2 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法国法中的一般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

1 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

2 损害赔偿

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

第三节 德国旧债法对罗马法规则的升华

一、德国旧债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1 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2 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3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德国旧债法中的违约形态

1 履行不能

2 履行迟延

3 积极侵害债权(积极违约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

三、物之瑕疵担保规则的独立性对给付障碍体系的影响

第四节 日本法对于德国旧债法二元结构的修正

一、日本法中的违约形态

1 给付迟延

2 给付不能

3 不完全给付

二、日本法中的瑕疵担保规定

第二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一元结构

第一节 德国新债法

一、修改的原因与经过

二、新的给付障碍体系-融瑕疵担保于“义务违反”规定之中的尝试

1 “义务违反”概念核心地位的确立和“给付不能”概念的淡出

2 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统一

3 契约解除的新规定

4 减价权的新规定

5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新规定

第二节 英美法

一、英美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1 动产买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规定的演进

2 不动产买卖

3 动产租赁

4 不动产租赁

5 加工承揽合同

6 小结

二、英国法中的违约形态-“条件”与“担保”

1 历史渊源-独立的(independent)与非独立(dependent)的允诺

2 条件与担保的出现

3 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

4 香港木材公司案

5 香港木材公司案之后的情况

6 萨哈夫诉布雷莫案(Cehave N. V. V Bremer)

7 两种改革方案

三、2002年《消费者货物买卖及提供法》对于英国传统给付障碍体系的颠覆

四、美国法中的违约形态

1 违反条件而造成的违约

2 履行迟延

3 积极的不履行

4 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

5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能

6 小结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不履行“Non-performance”

2 无法律依据“Non-excused”

3 根本的“Fundamental”

4 履行迟延“Delay”

5 预期不履行“Anticipatory Non-Performanee”

6 终止的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

7 另外的规定

8 小结

第三章 两种给付障碍体系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二元结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与弊端之分析

二、一元结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与弊端之分析

三、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四、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一般给付障碍体系及其违约形态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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