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当前,对刑事立案监督内涵的界定,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笔者在对这几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阐述了自己对刑事立案监督内涵的认识。笔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应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的自侦部门等享有刑事立案权的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做出的立案决定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否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及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案监督无论是在立案监督的立法规定、监督执行的具体情况、监督的效力还是监督的对象上来看,都存在大量问题。在立足我国司法实际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改革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建议。本文具体从我国刑事立案监督主体、立案监督对象范围、立案监督的程序以及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的建议。首先,通过对刑事立案监督主体职能机构的权力配置现状的概述及分析,提出了改革立案监督职能机构,建立专门立案机构的设想,并对刑事立案监督主体的权力进行了重新的界定,提出应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更多的硬性法律保障,比如,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处罚权、机动侦查权等;其次,笔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公安机关,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刑事立案主体;对“当立不立”、“不当立而立”这两种典型案件的监督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同时提出立案监督的范围还应该包括对立案过程的监督;在指出我国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完善立案监督程序的措施;最后,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案监督保障措施的不利,并从“举报宣传”制度、立案监督质量检测机制的建立,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立案监督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