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债,兼有股票和债券双重属性,转换性是其核心。它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可转换公司债可以分为债券和股票部分:债券意味着发行公司必须每年支付债券持有人利息;股票意味着债券持有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获取差价。可转换公司债兼具股票投机性与债券安全性的特点因而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可转换公司债实际上是人类融资制度变迁的产物,自市场经济在近代西方世界开始运作以来,人类融资制度的变迁轨迹基本经历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股市融资等几个阶段,可转换债券融资实际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创新,它综合了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的优势,有着较为活跃的运行方式,这种优越性的融资方式必然会在不久的未来有大的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导入我国资本市场是在90年代初,从1991年8月起,我国先后发行了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可转换公司。1993年11月先后有中纺机、深南玻、上海轮胎橡胶分别在瑞士资本市场和欧洲资本市场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上市、转换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可转换公司债实务提供了可资操作的基础。特别是国家确定1997年试点发行4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表明了我国利用可转换公司债的坚定信心。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可转换公司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将占据日趋重要的地位。然而,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可转换公司债在我国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可转换公司债法律制度存在制度性障碍,有矛盾缺漏之处,尤其是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债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极少,几近空自,成为可转换债券在我国发展的潜在障碍。本人撰写此文章的目的就是要把可转换债券在未来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早地提出来,并且把可以发展及完善的理论放在制法者和投资者的面前。给制法者看当然是希望其能将待完善的法律完善,给投资者看是希望其能运用这些理论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没有从纯理论的角度来对可转换债券债权人的保护作一个追根溯源的理论阐述,但也不是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债券的实用手册。本文旨在用较为明晰的方式提醒投资者及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本文主要从可转换债券的涵义、可转换债债权人保护的制度性基础以及可转换债债权人保护的各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可转换债券的一般法理,主要阐述了可转换债券的概念、特点以及其与常见的几种证券的比较,第一部分旨在对可转换债券做一个全面的介绍,使读者了解其特殊性,为文章随后展开的论述做出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从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来阐述可转换债券的发展以及保护可转换债债权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着眼于从可转换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来看其保护的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可转换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两项:本息请求权和回售权,这是可转换债券与其他证券相比所特有的权利,因而对其作详尽的分析对于可转换债债权人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第四、五、六部分主要从可转换债券运行的不同过程着眼,分别论述了可转换债债权人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保护。这几章是文章的重点所在,集中分析了可转换债券评级制度、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以及可转换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相互配合,互有所补,在可转换债债权人保护体系中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