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经济高度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第一次在民事立法领域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系统的规定,并且是第一次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称谓,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即着眼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主要从考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史沿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以及我国《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等方面做了比较深入的学习、研究和探讨。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比较研究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界定。在考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性质、类型及有关其客体的不同观点进行探讨,比较分析了各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主要学说和观点,认为在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时宜采用“三元论说”。第二部分是我国《物权法》上专有所有权问题研究。首先,本文明确了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素之一的专有所有权的含义和性质,是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予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性质与单独所有权相同,属于一种空间所有权。进而,本文分析了专有所有权客体的及客体范围,并就专有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是我国《物权法》上共有所有权问题研究。首先,本文明确了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另一要素的共有所有权的含义和性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它在区分所有权中处于从属地位,其性质既具有共同共有的特性,也具有按份共有的特性,应依具体情形而作判断。其次,本文分析了共有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及共有所有权的内容,并对在建筑物共用部分上设定专用使用权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是我国《物权法》上成员权问题研究。首先,本文阐明了成员权的概念、内容及变动,成员权是一项独立于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之外,基于区分所有权人间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其次,本文探讨了关于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团体及其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律地位,认为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五部分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考察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上规范的完善。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的萌芽、形成以及发展现状进行了探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立法采用民法模式。进而,对我国《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名称及其定义的思考,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应体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是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在内的复合型权利。再次,对《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一一作出评析,并提出在进一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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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 物权法论文; 专有所有权论文; 共有所有权论文; 成员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