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盗窃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这一行为中,财物并不是以其自身的价值在定罪环节发挥作用,其作为一种凭证,引发所有权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引发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最终发生与否、数额的大小还需经过所有权人事后的索赔行为来确定。如果没有事后索赔行为,则由于无法认定所有权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能认定其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权人窃取财物的手段行为符合其它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其它犯罪,如可以成立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在对盗窃罪法益的判断方面,本文认为盗窃罪的法益为他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与表征所有状态的占有。单纯对财物的占有并不构成盗窃罪侵犯的法益,对这种单纯占有的侵犯不构成盗窃罪。在对该类行为的定性方面,如果所有人窃取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并事后进行索赔,犯罪的实行行为应认定为窃取财物的行为,其后的索赔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所有权人应以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定罪,具体盗窃数额以所有权人接受的占有人的赔偿数额为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通过对盗窃犯罪理论、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采用归纳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该类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以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中心,尝试着从该类犯罪行为中涉及的财物性质问题、盗窃罪法益判断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与作用等角度切入分析、得出结论。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三个盗窃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引申、归纳出现今司法系统与学术界的观点与主张,进而总结出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与当今学界的分歧点;第二部分针对目前对盗窃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行为的研究普遍以盗窃罪法益作为切入点的现状,文章在厘清盗窃罪法益争论观点后提出盗窃罪侵害的法益应为所有权以及表征着所有状态的占有;第三部分以该类行为中涉及的财物的性质切入该类案件的分析,同时澄清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含义;第四部分对于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分析,着重分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认定及其在该类型案件中的作用;第五部分针对该类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对该类问题的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