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判断标准和范围

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判断标准和范围

论文摘要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垄断法法典。立法的首要问题在于确定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它是解决反垄断法其他制度的制定基础。通过对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法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立法及将来的执法应以“行为主义”为主要标准,以“结构主义”作为辅助标准来确定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并且应当将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行为都归入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之中,另外,还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确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及其具体范围。

论文目录

  • 引言
  • 绪论 问题的提出
  • 1.中国的改革取向决定了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 2.确定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反垄断法的立法基础
  • 1.1.规制对象的概念
  • 1.2.规制对象是反垄断法的立法基础
  • 第一章 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判断标准
  • 1.确定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判断标准的原则
  • 1.1.垄断的概念及难以确定性
  • 1.2.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判断标准的原则
  • 2.国外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判断标准的变化
  • 3.立法目的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判断标准的决定作用
  • 4.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判断标准的时代特征
  • 4.1.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
  • 4.2.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和反垄断法对其的让步
  • 4.3.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
  • 4.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加大了以“行为主义”标准为主的垄断判断的难度
  •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范围
  • 1.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 2.将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的原因
  • 3.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都是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
  • 第三章 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适用除外
  •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的价值取向
  • 1.1 社会公益价值
  • 1.2 公平与效益价值
  •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的确认原则
  • 2.1 有效竞争原则
  • 2.2 适用范围与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原则
  •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 3.1 特定的合法垄断行业
  • 3.2 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的合法垄断
  • 3.3 中小企业合并或限制竞争的协议
  • 3.4 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
  • 3.5 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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