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 ——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理解与适用](https://www.lw50.cn/thumb/08312f0cd522337beef7fcc1.webp)
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论证适用转介条款以及强制规范弥合自治与管制矛盾的问题。首先,本文认为法官在公、私法接轨工程中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法官须具备妥当识别各类强制规范的能力,并通过运用恰当解释方法,对强制性规范进行合理解释的能力。其次,本文着重探讨强制规范影响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主张根据规范目的对具体强制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加以分析,再将之与基于合同的利益加以比较,以得出何者更应具有优先性。并认为在操作方法上存在三个层次,即抽象的一般利益比较层次、一般的实践性优先考量层次和具体的事实上的利益关系限制层次。在任何一个判断环节,如能得出合同效力优先保护时,判断即告终结。此外,在整个利益衡量过程中,我国现阶段对私法自治精神的培养与国情因素的考量始终贯穿其中。最后,探讨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效果。本文认为合同违反强制规范的私法效果主要包括有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无效;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无效性缓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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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意义一、科学界分私法自治的空间,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和谐接轨二、寻求自治与管制的良性互动三、为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之概述第一节 德日两国的理论与实践现状一、德国二、日本第二节 我国现阶段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一、合同法颁布前的立法与司法状况二、合同法颁布后的立法与司法状况第三章 公私法接轨的基本思路第一节 缓解公私法冲突的模式一、公私法接轨的可能性二、民法的发展方向第二节 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比例原则的引入第三节 兼顾自治与管制——法官的角色第四节 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时需考量的诸因素一、管制的取向二、管制的强度三、管制的法益四、管制的领域五、管制的重心六、管制的性质七、管制的工具第四章 对于具体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解释方法第一节 利益比较之概述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所保护利益的探明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一、抽象的优先性筛选二、实践的优先性考量第五章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效果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无效的缓和一、部分无效二、合同的转换三、合同的补正四、得撤销五、相对无效六、一方部分无效七、效力未定第六章 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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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 ——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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