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行为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当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应从“量能课税原则”和“捐税负担公平原则”的角度对其加以把握。实质课税原则所注重的是足以代表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经济事实,而不是其外观的法律形式,该原则是补充税法漏洞的重要方法和形式课税原则的重要补充。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原则的运用不仅是为了加强征管,增加财政收入,防止偷税、避税,同时也能够体现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税负更加符合纳税人的经济实质,消除不合理的税负差异,协调征税关系。但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应当予以严格的限制,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破坏,同时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权力滥用。无论怎样定位实质课税原则,都不能否认蕴含于其中对实质公平的法律理念的坚持和追求。税收负担有必要维持实质公平,即便法律形式或名义相同,只要其经济实质有差异,就应做不同处理,即对于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一旦其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就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