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职务经济犯罪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而其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越来越受到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关注。199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正式以立法形式规定以来,便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颇多争议。主要涉及罪名、客体、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价值、自首、犯罪形态、数额等诸多问题。这一罪名的确立应该说是司法的无奈和立法的功利两者相结合的产物。在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经济犯罪过程中,司法人员发现犯罪人还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差巨大的财产,犯罪人拒不说明来源,而又确实查不出真实来源,司法人员虽然很有把握可推定其为非法所得,然而也只能发出无奈的叹息。立法上,基于功利主义而救济司法之无奈,即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有有罪推定之嫌,却也难以顾及。1997年刑法保留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纷争并未因此而止。本文笔者拟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入手,能对该罪的立法价值、犯罪形态、自首及立法完善等若干问题的研究,以期待对本罪的立法和司法的认定有所裨益。 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分为概述和分论两大部分。 概述部分,笔者主要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发的思考,我国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及本罪的犯罪构成来阐述该罪的基本情况。在具体阐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上,笔者着重说明了以下观点:“主体”强调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应纳入本罪主体,“客体”上更认同本罪的客体系职务的廉洁性,“主观方面”主张本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 分论部分,笔者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去探讨: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立法价值。关于此点,笔者认为,其实体立法价值体现在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该罪犯罪构成及犯罪后续行为的模糊性特征及社会保护功能的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其程序立法价值则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上,内在的理由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协调平衡的结果,二是基于功利目的降低刑事诉讼成本之需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双层立法价值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价值——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受到应有惩罚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程序法立法价值——基于救济司法之需,立法上存在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形态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有既遂犯,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
  • (二) 本罪的犯罪既遂形态——持有犯和继续犯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问题
  • (一) “巨额财产”的数额标准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计算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作用
  •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
  • (一) 理论界的观点
  • (二)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两种自首情形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与思考
  • (一) 尽快出台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避免本罪在司法运作中的尴尬,同时也防范本罪的频繁发生
  • (二) 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罪名在刑法中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财产罪”
  • (三) 删除《刑法》中“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规定内容
  • (四) 建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数额分档量刑,并提高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 (五) 增加剥夺财产刑
  • (六) 增加剥夺资格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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