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于医疗损害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给出统一的界定和说明。从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医疗损害的概念、表现形式和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医疗损害的赔偿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是医疗损害概述。从医疗活动和损害的概念出发概括了医疗损害的概念:并对医疗事件、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这三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对患方所产生的不利益的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仅应为医疗损害的一个方面,使用此概念主要是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用来描述医疗事故所界定的对象更为准确的词应是“医疗损害”。同时论述了医疗损害的分类,将医疗损害分为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和非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两类。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是指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表现形式有误诊误治、医疗不作为等,急诊和手术阶段是易发阶段。非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是指由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因医方的医疗活动对相对方所产生的不利益的事实。非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依据行为人主观心态和损害对象不同,非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分为三类。即:非医疗事故性医疗故意损害、非医疗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医疗无过失损害。第二章介绍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历史沿革。对我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历史沿革,以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标志,分为三个时期进行了介绍,即1987年以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是怎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阶段的情况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阶段的情况,即现阶段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医疗损害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述评。第三章论述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医疗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为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医方行为具有过失,患方有损害事实存在和医方过失行为与患方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如输血感染事件中,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竞合,患方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是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还是追究侵权责任。第四章论述医疗损害的赔偿。明确医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和医疗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以及几种具体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论述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则、计算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我国现行的双轨制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指出了现阶段对医疗损害如何进行赔偿的规定散见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赔偿数额、方式和范围各有不同的规定,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的问题。提出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卫生法》,而不仅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对医疗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