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是公司发展进程中的重大历史进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种种异化,某些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是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为了平衡股东权利与债权人利益,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美国率先创设了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公司人格否认并非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其的补充和升华,可以有效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因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在借鉴国外理论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司人格否认引入成文法,为法官适用该制度提供了合法依据。然而,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乐观,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意图并未得到真正实现,这应当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关注。本文主要采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归纳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来探讨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着重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文章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公司人格否认概述。首先,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分析该制度产生的原因,即为了矫正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失衡,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第二部分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的应用。首先,通过梳理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立法,展现该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其次,通过比较《公司法》修订前后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指出该制度在我国依然面临适用困境。第三部分公司人格否认适用困难的原因分析,此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笔者通过理论阅读和案例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原因: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当事人范围、制度适用范围和承担责任方式不明确等导致司法实践混乱;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造成该制度形同虚设;法官业务水平和特定思维的束缚,限制了该制度的正确应用;理论供给不足,难以指导司法实践。第四部分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理论设想。为化解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的适用困境,正确发挥其矫正正义的作用,笔者建议从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和推行案例指导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同时,矫枉不能过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时需遵循穷尽救济原则和被动适用原则,保持必要的谦抑。我国将公司人格否认成文化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另一方面,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前景却不能盲目乐观,该制度在我国有效实施尚面临诸多问题。如何化解成文规定的局限性与公司实践的多样性的矛盾,稳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深入分析和探究。笔者自知能力有限,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化解公司人格否认适用困境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