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决定了它既可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内部的市场资源,提高营运效率,又可能给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控制盈余的机会,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所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和公正,给广大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决策信息,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能更好地在明确关联方关系、促进关联交易公允定价、完善关联交易发生程序及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方面规范关联交易。但通过比较国外关联交易规制,我们发现,我国对关联交易规制的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存在诸多法律冲突,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仍需改进。本文以2007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数据为样本,对新准则以来关联交易的现状及与盈余质量的相关性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首先,关联交易呈现如下特点:从关联交易的来源来看,关联交易主要集中于商品交易类、资金类交易、担保抵押以及债权债务关系;从行业来看,制造业行业的关联交易比率重最大,约占63%;从关联交易对象来看,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量最大,约占39%。其次,关联交易显著地影响到盈余的质量,关联交易比例与盈余持续性负相关。其原因是关联方交易被异化为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和手段,市场和其他投资者对关联交易采用“用脚投票”的手段,致使关联方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最后,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影响盈余质量的程度高于没有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之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两者之间比例越大,盈余质量越低。因此,作为监管当局,在加强和完善相关的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同时,更应该考虑事前建立相关的交易准则和规定,变事后的监管为事前的引导。借鉴国外的关联交易监管经验,我们认为要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必要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和责任追究;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会计准则建设,将关联交易的规范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