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越来越迅速,我国社会中票据使用量越来越大,票据行为也因其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大大便利了资金的结算,减少了流通中的现金使用量。然而生活中持票人可能会因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票据权利丧失,造成持票人无法获得最后的资金,出票人或承兑人因而获得利益,为此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一条文一般被看作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括。但是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却与国际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成熟的国家的规定不完全相同。笔者结合案例,通过对案例判决本身进行分析,由此引导出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及判例学说,比较得出我国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规定不足的地方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实务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三部分:笫一部分:介绍宋世杰诉袁观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案情回顾、案件审理情况及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通过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学说性质及特点、范围的介绍与分析,得出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分析,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