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黎雪[1](2020)在《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随着更大范围的经济一体化,交通、网络、通信的迅速发展,关系网络向外向内延伸,社会单元间的联系加强。在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的今天,民族关系成为国家建设与发展需面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提供和谐民族关系研究县域典型案例,本文以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与现实的结合考察,定量与定性的相互映证,梳理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发展与现状,总结其经验价值。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研究分建国前后对木里和谐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曲折发展进行梳理。主要考察了木里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世居民族的源与流;从“自下而上”的民间互动,回溯了民间经济、政治、文化往来;从“自上而下”的王朝力量,回顾了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研究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跃进”“文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分别探讨了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民族关系发展道路上遭受的挫折、经济社会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从实证的视角,笔者开展了民族关系田野调查。研究首先阐明了田野调查中衡量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相关的内涵界定、问卷设计与田野开展情况。调查主要把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居住格局、日常交往、族际通婚、语言使用、民族心理作为木里和谐民族关系考察的六个核心因素。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包括木里各民族人口构成与相对规模、人口普查结果中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各民族地理空间的分布、城乡分布情况、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生活场所、工作场所、学校场所、娱乐场所中的民族交往;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则基于2015年至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木里县婚姻登记数据,分析包括族际婚的数量及占比、族际婚中的性别差异、教育边际效应对族际婚的影响;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对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汉语言文字使用、双语教育普及的考察;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则通过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民族偏见与歧视的调查情况来呈现。同时,本文对和谐民族关系的影响因素,即外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社会环境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木里主要经济指标、脱贫攻坚的成绩和挑战、语言环境、宗教环境、教育状况等问题。民族关系的认识维度,从历时与共时、国家与民间、结构与互动的不同维度展开。历史积淀和现实建构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继承延续;民间交往和国家力量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其发展离不开“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两股力量;同时,民族关系也是结构与互动的统一,既通过民族成员的互动交往折射关系的具象情况,又通过赖以生存的外部结构环境影响其发展态势。新时代背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路径构成和谐民族关系的时代要求。针对木里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基础,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地制宜探索地方发展模式的路径。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邴波[3](2020)在《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国家形象建构研究》文中提出在现代国家体系中,国家形象的建构关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声誉。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如何建构中国国家形象已经成为中国崛起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并将深刻影响中国的内政外交及国际地位。作为国家形象的重要体现,新疆的独特地缘及多元文化所塑造的新疆形象对建构国家形象的意义重大。而在中国电影中占据独特地位的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是参与建构新疆形象乃至国家形象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不仅重塑了人们对新疆少数民族的文化想象,而且成为建设中国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家形象认知具有多维性,从文化维度来看,建构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基础之上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形象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国家理想与现实中“和谐中国”建设目标相融合的产物。建构与传播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形象既有利于国内各民族确立文化共同体,又与中国和平崛起的东方大国形象相一致。本文主要以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生产的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为研究对象。通过文本细读、田野调查、史论结合等方法,结合文艺学、电影学、文化人类学、影视民俗学、影视传播学等理论,将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发展历程与国家形象的生产、传播、影像化变迁相结合,分析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如何塑造与传播国家形象的不同侧面,挖掘电影译制、发行、放映、“走出去”、获奖对国家形象传播的重要意义,重点探究空间、性别、导演及民俗如何建构理想化的国家形象,思考国家形象的影像化建构及传播策略。通过这一研究,一方面对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60余年的发展历程进行总结,另一方面发现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塑造国家形象的内在表现规律,为其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提供理论支持。全文主要内容分为三大板块:绪论、正文和结语,正文又分为四个方面,即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生产与传播、表达、策略,重点在于生产、传播及表达。绪论部分是全文的引言,阐释本选题的背景、意义和价值,概述本文的研究中心,界定相关概念和梳理文献,阐明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建构部分。通过新疆形象与国家形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形象与“和谐中国”国家形象、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与国家形象之间的内在关联,阐明建构新疆形象对国家形象的意义,为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建构国家形象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是文章的历史回顾部分。梳理了社会历史语境中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的生产、传播及国家形象的影像变迁。依据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生产的时代烙印,将国家形象的影像生产与传播分为“新中国”(1949—1966)奠基期、“新时期”(1977—1999)拓展期及“新世纪”(2000年以来)繁荣期三个阶段,探讨各阶段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生产、传播及国家形象的演变轨迹,指出国家形象塑造与各时期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实,其建构过程既是对历史的追寻,也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第三章到第六章是论文重点展开部分。采取文本分析法,定位不同变量空间、性别、导演及民俗在国家形象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且分别展开论述:第三章借鉴媒介地理学、文化地理学及生态人类学的“空间”理论挖掘地理空间、地理景观及生态空间意义上的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在空间表达意义上的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以多向度方式展示了国家形象,使观众可以通过空间认同获得国家归属感。第四章借鉴性别理论,通过不同历史时期的性别观念和两性生存境遇的差异性分析,展示性别与国家形象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从性别话语系统中透视国家形象的塑造策略。第五章借鉴身份理论,探讨文化传统及民族身份多元化的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导演,如何在中华文化的长期浸染下,通过文化互动实现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以作品中导演的家国情怀及融化于叙事中的家国同构模式实现对国家的认同,完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形象坚守者的导演形象塑造,从而表现出鲜明的一体化倾向。第六章借鉴文化人类学及影视民俗学相关理论,将影视民俗表达的多元一体作为建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形象的重要内容,“多元化”侧重于各少数民族电影的繁荣发展与同一少数民族电影中不同类型(物质、社会、精神)民俗文化的多层展演,而挖掘民俗和谐文化因素及以集体记忆方式建构中华民族共有的文化记忆则成为实现民俗文化“一体化”表达的有效途径。第七章针对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在建构及传播国家形象上出现的问题,提出影像化建构及传播策略。新疆的特殊地缘性决定了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一直是维护“民族团结”与“稳定”的意识形态主战场,要考虑如何将“战场”与“市场”有机融合,最大限度回归电影产业的本质属性。因此针对电影在影像化建构及传播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创作者与传播者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从创作者来说要提升内容质量,书写真实新疆故事,汇聚新疆正能量;从传播者来说,架设好电影桥梁,传播和谐国家形象。结论部分是全文的总结部分。对全文作出总结,展望未来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发展,且对实现国家形象的理想化表达提出遵循或借鉴的原则。
唐叶摇[4](2020)在《园本之路:一位民族地区幼儿园园长的教育叙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以幼儿的课程体系为重点,编写中华文化幼儿读物,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穿幼儿教育的始终。选择符合地域特征和具有民族文化的乡土资源作为幼儿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特色发展,实现幼儿全面发展的大势所趋。本研究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D幼儿园的实践探索为个案,旨在细微中探寻和揭示,地处边疆地区的幼儿园如何在学前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结合地域的民族文化优势深入开展园本化实践,走出一条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本研究采用教育叙事研究的方法,以D幼儿园和Y园长为研究对象,通过一个个鲜活故事追溯该园长职业生涯的发展历程,感悟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困难与艰辛,分享其成功的经验,描绘D幼儿园的园本化发展,并从中得到启迪与借鉴。本研究共有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由、概念界定、文献综述以及研究设计。第二章为以Y园长个人的成长经历为主要主线,讲述其从一名幼教学生、到幼儿园新手教师并成长为一名成熟型教师的故事和心理路程。第三章通过缕清关键事件和关键节点,揭示D幼儿园如何在探究中明确园本化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第四、五章为本文的重点,聚焦“四位一体”的实践路径,以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数据、多方的验证等建设了D幼儿园园本化发展的可行之路和明显成效,进而从夯实基础、综合集成、组织建构三个方面论证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第六章在总结、反思、升华的基础上,感悟Y园长的教育情怀、凝练D幼儿园实践探索的经验,旨在重塑自己,启迪他人,展望未来,为边疆民族地区幼儿园园长和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柳蔚迪[5](2020)在《少数民族女性社会组织功能研究 ——以延边女性终身教育协会为例》文中提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出现了以朝鲜族女性为主体的民间女性社会组织兴起并以组织化的女性形象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崭新的现象。本论文关注了延边地区女性社会组织的创建发展及其功能,对女性社会组织在促进女性和社会发展进步方面的作用进行理论反思,田野点选择了朝鲜族聚集地-吉林省延吉市。本文援引延边女性终身教育协会为分析案例,分析其在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注重从现代独立女性发展视角有意识地进行资料整理和记录,书写女性发展文化的过程。并进一步以协会创建与发展过程特点为研究视点,以民族学女性发展为研究视角,重点探讨了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通过依托高校资源整合女性个体资源,通过女性领导力的创新培养方式提升女性自身素质,和协调家庭与个人职场、个人闲暇生活与社会组织活动之间的空间互动,同时分别以个人自我发展、家庭文化建设、公益服务实践、民族文化传承四个方面来剖析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的功能,最后针对目前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局限性进行思考。希冀通过本文研究,能够对发展女性社会组织中以女性视角来创造现代独立女性美的文化历史倾以关注,同时对于丰富少数民族女性社会组织多样化发展研究提供案例与参考。
王立娇[6](2020)在《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从事各项涉税事务,是政府税收和纳税人之间的有效缓冲,是连接税务公共部门和纳税人的桥梁。在新时期政府简政放权、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时代大背景下,税务代理行业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税务代理行业的存在优化了税务部门职能转变之后的功能衔接,提升了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效率,营造了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是我国税收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属于我国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不仅地广人稀,且农、牧业人口占主要地位。兴安盟税务机关征管面临管户文化水平和纳税意识层次参差不齐等问题,而兴安盟内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面临着交通、时间、沟通、学习成本高等问题,这些亟待解决的矛盾都是税务代理机构所面临的发展机遇。本文关注兴安盟的税务代理行业在承接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例如“黑代理”无序提供服务、欠缺独立性、监督机制等落实不足等等。同时,本研究也剖析了税务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诸多服务上的欠缺,诸如未提供特色服务、业务范围待拓展、人才方面的紧缺等问题。本文聚焦内蒙古兴安盟地区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现状,结合兴安盟税务代理行业目前提供服务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地区优秀经验,从法律体系、行政和行业监督、公共部门购买服务、优化服务、信息化等角度提出了建议,由于结合了兴安盟本地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通过本研究促进本地区税务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挖掘行业发展潜力,促进兴安盟税务代理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本文除了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整理了相关研究成果并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分析外,也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实地调查法和访谈法开展了研究,直面研究对象和群体,收集和分析了兴安盟税务代理市场的一手数据,同时也提供了本地区的最新数据,对兴安盟税务代理市场的研究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另外,本文针对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展开研究,对于国内其他欠发达地区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务代理行业研究也提供了一些参考。
陈逸超[7](2020)在《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塔克什肯口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塔克什肯镇,是自治区唯一一处全年开放的中蒙口岸。由于开关时间长,交通条件好,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一度非常发达:2014年,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额达到3.79亿美元的历史峰值,占蒙古国对华进口总额的21.44%,是名副其实的中蒙边境第二大口岸。然而从2015年开始,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迅速萎缩,当年口岸全年出口贸易额仅为上年的10%;在2018年,口岸全年出口贸易总额更是只有1279万美元,仅为2015年的三分之一强,在我国对蒙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到0.64%。如此覆巢之下,镇上的边民互市市场,一处由个体商户组成的颇具规模的日用工业品外贸批发市场,也未能独善其身,其出口额从2013年的6700万美元(占当年口岸出口贸易总额的22%)下降到2017年和2018年的3604.7万元(约合533.89万美元,占比31.08%)及3972.25万元(约合600.27万美元,占比46.9%);市场中边贸商人的人数也因收入下降而大幅减少:在2009年,镇上有430家从事出口边贸的商户,其中370多家商户来自外地;到了2019年,镇上的商户总数只有不到180家(边贸商约120家)。而这些商人的离开——他们普遍有着较强的边疆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常有意地监督外来人员的行迹和言论,并积极参与联防、“反恐处突”演练等活动,也使得塔克什肯边民互市在口岸所在地积聚“人力资源”,实现“边贸戍边”的功能遭到削弱。根据边贸商人们的说法,蒙古国债务危机、图格里克贬值、其它中蒙口岸及第三国对蒙商品输出规模的增长等因素是导致不景气,特别是蒙古国客户人数减少和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客户人数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反映的正是边民互市及其所售商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实,其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则与经营活动变迁所导致的区位条件变化及边民互市较差的市场环境有关;此外,边民互市中的经营者们较薄弱的经济实力以及某些不良经营习惯和观念,如对购物者,特别是零售消费者的“势利心态”,也对边民互市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笔者看来,鉴于边民互市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及导致困境的原因的复杂性,若要进一步改善塔克什肯边民互市的发展条件,首先有必要加强对口岸及口岸所在地的行政管理资源的整合,减少以海关、边检为代表的各垂直管理部门与主管口岸工作的口岸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间的职能错位和交叉,提升口岸规划发展及管理工作的统筹程度和协调性。在具体措施层面,上述各部门应以更加整体的视角,采取更为具体的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提升人们参与互市的便利度,降低人们参与互市的中间成本,以及为经营者进行自主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供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可通过举办会展等方式拉近互市参与者之间的“互惠距离”,以此改善人们对塔克什肯边民互市市场的观感,让他们能够且愿意在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中实现消费的升级,从而使得塔克什肯口岸这个中蒙西部边境的大门,一带一路西通道的重要节点,成为得到国内外消费者认可的商品供应基地和物资流转中心。最后,通过田野调查,笔者也发现,世代居住在塔克什肯口岸所在地(原布尔根村)的当地边民对互市的参与度及从中获益的程度目前仍有待提升,故在边民互市之后的发展中,有必要加强对当地世居少数民族边民参与边民互市的支持力度。
金德谷[8](2016)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文中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是党中央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先后推出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或发展工程,同时出台了与国家战略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到边疆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筹集了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投入资金,推动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加快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学界从经济学、税收学等学科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成果较多,却较少从民族学视角入手,分析和讨论税收如何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个案,在实地田野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理论方法考察税收在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取得的成效。此外,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笔者还将重点关注边民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民族关系状况。本文认为,税收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促进作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通常凭借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使之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资源再分配的工具,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等领域的动力来源和物质支撑,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凭借税收的途径促进了边疆民族的发展,增强了边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推动并构建了和谐的民族关系。除绪论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在本文绪论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田野调查点概况。第一章为“满洲里市税收概况”。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简述满洲里市征税的历史,此后,运用税收学的分析方法对当前满洲里市国税和地税数据及其特征进行分析状况。比如运用宏观税负分析,得出满洲里的税负在合理区间运行;运用税收弹性分析,表明满洲里的税收增长要快于经济增长。从税种结构来看,满洲里的税收主要来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从产业结构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而从企业经济类型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囊括了国有企业和股份公司。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还借助个案访谈材料,对满洲里市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税收情况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状况进行比较,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影响。在第二章中,重点探讨了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那么,税收如何促进满洲里的经济发展?本章以税收三大支柱:对外贸易、旅游业和工业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分析了税收对满洲里畜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对外贸易在满洲里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满洲里财政收入贡献占60%。国家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调整为财政转移支付,扶持边贸企业发展。此外,对边民互市规定货值范围内的生活用品采取免关税的政策,激活了边贸市场,促进满洲里对外贸易的发展。旅游业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比如对农家乐、牧户游等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旅游包机业务返还50%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旅游业发展。工业发展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满洲里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了鼓励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工业发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设备抵扣税收等,促进了满洲里的工业发展。2005年1月,内蒙古比全国提前一年取消了牧业税,这对满洲里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调整营业税的起征点方面,满洲里市政府从2009年的5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2万元,鼓励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满洲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总体而言,满洲里市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措施,较快地促进了满洲里市的经济发展。在第三章中,笔者主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当税收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途径,把税收资金(财政收人)投入到边疆民族地区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民族教育和医疗卫生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边民生活质量提高及文化发展。根据每年财政投入社会建设的资金分析,满洲里政府在社会各领域建设的资金投入是逐年增加的,而且重视民生事业发展,2013年,其民生领域的支出甚至占到财政总支出近40%。在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满洲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从2004年的130元提高到2014年的540元。同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就业方面,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抵扣,促进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2004年到2014年满洲里的城镇失业率维持在4%左右,反映了满洲里就业发展良好。边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反映满洲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提高,可支配收入从2009年到2014年提高了1.67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到2014年提高了4.53倍。此外,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举办节庆活动,出台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文化发展。在第四章中,重点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出发,探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上。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少数民族孕妇去医院住院生产,满洲里市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较快。此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吸引了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到满洲里就业,这样外来少数民族的流入,带来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通过1990年、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原因。在生计方式变迁方面,历史上满洲里牧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从事游牧生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提供较好的工资待遇,很多牧民放弃游牧生计,选择到城市企业工作。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家发展民族服饰,不仅弘扬了民族文化,还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比如蒙古族祭敖包、回族古尔邦节等节日屠宰牲畜免除屠宰税,之后又逐步取消了屠宰税,这对少数民族饮食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此外,在住房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建设公租房、廉租房,对少数民族棚户区改造,及其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低税率优惠,带来了少数民族住房的发展。在交通方面,政府投资修巷道、硬化道路,方便少数民族出行。这些措施提升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使得当地的民族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第五章主要讨论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税收促进满洲里整体的社会发展,边民受益,从而增强了边民国家认同。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比邻国呈现出更好的发展态势,这也增强我国边民对于自己国家的认同。在日常生活中,边民对于未来生活的选择往往有着非常理性的认知,“用脚投票”选择他们认为税收环境、发展环境更好的国家发展。在不同场域中,不管是少数民族、汉族的民族区分,还是中国人、蒙古人、俄罗斯人的国籍区分,边民往往会选择那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身份来认同。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税收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讨论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税收功能、特点和影响,分析满洲里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分析税收杠杆与满洲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内在关联,以及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讨论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税收如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
张世慧[9](2016)在《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文中研究指明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状况。唐以降历代王朝律令中对破产导致的债务违约问题有所规范,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政府往往视为“细故”。18世纪中期,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破产案,打破了固有的债法体系,清政府开始通过增订律例的方式,规范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件。新增订的律例把部分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从普通债务规范中分离出来,使破产案开始走出细故。19世纪中后期,主要通商口岸出现了严重的倒帐案,使以往集中于局部行业的破产问题扩展整个商业领域。相比清代前中期部分区域及行业的破产案,通商口岸爆发的倒帐案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倒帐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处理破产案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频繁,域外破产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20世纪肇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破产等钱债案的审理观念,破产案彻底走出了细故。新式商人团体——商会也积极介入到破产清理中,改变以往破产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清末经济风潮的爆发导致破产案频繁发生,在实践需求的刺激下,近代破产制度初现端倪。但在此期间成文破产法——《破产律》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最终被迫夭折,也成为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挫折。民国建立后,成文破产法并未颁布,且由于纯泰破产案纠纷,《破产律》也正式被司法部废止。为弥补成文法建设的缺憾,大理院通过“判例”、“解释例”的形式,融合中西法律与习惯,对中国近代破产制度进行建构。同时,商业实践中,伴随着政体转型、司法改革建设全面展开,破产案审理更加法制化,清理程序日益规范,清偿方式进一步公平化。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破产法,民初商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纷争。另外,民初商会还被赋予合法的商事公断权,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破产纠纷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重要法规,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破产法立法依赖于整体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未提上立法日程。直到1934年,随着司法建设的完备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法立法才正式展开。1935年7月《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统一的近代破产法在中国正式建立。从立法内容看,1935年《破产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法案,不仅吸纳域外破产法立法理论,也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具体经济环境和社会习惯。但也不容忽视的是,该法案侧重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综上所述,早期全球化开启了中国大转折时代,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也随之开始孕育成长。总体看,在全球化、政治转型等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下,商业活动中破产案的频繁发生,进而促使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不断吸收、融合域外破产制度,最终建立了一部具有鲜明地中国特色,深受传统力量影响的近代破产法。
徐融,寸晓宏,彭家生,朱锦余,李兴华,杨晓曦,周朝仑,姚荣辉[10](2002)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研究》文中提出
二、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择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六、研究创新及难点 |
七、木里藏族自治县基本概况 |
第一章 木里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 |
第一节 木里多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 |
一、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 |
二、木里世居民族的源与流 |
第二节 木里多民族交往的民间互动 |
一、经济交往与民族关系 |
二、政治交往与民族关系 |
三、文化交往与民族关系 |
第三节 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 |
一、中央王朝的土司制度 |
二、中央王朝的改土归流 |
三、木里历史对民族关系的当代启示 |
第二章 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的曲折发展 |
第一节 新中国的建立与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 |
一、人民政权的建立 |
二、民主改革的推行 |
三、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施 |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
第二节 “大跃进”“文革”时期木里民族关系遭受挫折 |
一、左倾思想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
二、“文革”对民族关系的破坏 |
三、民族政策的拨乱反正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木里社会经济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 |
一、工业化、市场经济和社会关系结构变化 |
二、民族旅游带来的社会多元及关系结构改变 |
三、大众传播媒介与多民族关系的扩展及互动方式变化 |
四、木里经济的支柱产业:林业和水电 |
第三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上) |
第一节 民族关系要素理论确认 |
一、衡量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 |
二、有关和谐民族关系的内涵界定 |
三、问卷设计与田野调查的开展 |
第二节 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 |
一、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 |
二、人口普查结果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分析 |
第三节 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 |
一、各民族地理空间分布 |
二、各民族城乡分布情况 |
三、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 |
第四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下) |
第一节 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交往观的当代意义 |
二、木里民族交往现状 |
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木里举措 |
第二节 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 |
一、乔瓦镇族际婚分析:基于2015年-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 |
二、木里县族际婚分析:基于2018年1月-2019年6月木里婚姻登记数据 |
三、木里人口较多民族族际婚特点 |
第三节 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 |
一、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
二、汉语言文字的使用 |
三、民汉双语教育的普及 |
第四节 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 |
一、国家与民族认同 |
二、多层次的民族认同 |
三、民族偏见与歧视 |
第五章 木里民族关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关系与经济发展 |
一、主要经济指标及增速分析 |
二、木里经济发展政策建议 |
第二节 民族关系与反贫困 |
一、脱贫攻坚的成绩与困难 |
二、木里脱贫攻坚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民族关系与人文环境 |
一、语言环境宽松 |
二、藏传佛教世俗化现象 |
三、教育状况改善及热点问题评析 |
第六章 木里构筑起和谐民族关系及其价值 |
第一节 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经验性价值 |
一、历时与共时的统一 |
二、国家建构与民间交往的统一 |
三、结构与互动的统一 |
第二节 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路径 |
一、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
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
三、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
四、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
第三节 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 |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县 |
二、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
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五、因地制宜,探索木里发展新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国家形象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主要概念界定 |
三、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分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与国家形象建构 |
第一节 新疆形象与国家形象 |
一、国家整体形象 |
二、新疆局部形象 |
第二节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与国家形象 |
一、电影塑造国家形象 |
二、电影中的国家形象内涵 |
三、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与国家形象 |
第二章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生产与传播 |
第一节 新中国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奠基(1949—1966) |
一、奠基期国家形象的生产 |
二、奠基期国家形象的传播 |
第二节 新时期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拓展(1977—1999) |
一、拓展期国家形象的生产 |
二、拓展期国家形象的传播 |
第三节 新世纪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繁荣(2000年以来) |
一、繁荣期国家形象的生产 |
二、繁荣期国家形象的传播 |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空间表达 |
第一节 “空间”概述 |
第二节 地理空间中的领土与边界 |
一、领土认同 |
二、地理形象 |
三、国防意识 |
第三节 地理景观中的城市与乡村 |
一、地理景观 |
二、城市与乡村 |
三、城市、乡村空间中的新疆与新疆的城市、乡村空间 |
第四节 生态空间中的绿洲与草原 |
一、生态空间、生态人类学与新疆生态空间 |
二、绿洲生态空间 |
三、草原生态空间 |
第四章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性别表达 |
第一节 新中国的女性形象与男性形象 |
一、“被突出”与“被遮蔽”的女性形象 |
二、“被压抑”与“被潜藏”的男性形象 |
第二节 新时期的女性形象与男性形象 |
一、寻找女人 |
二、寻找男子汉 |
第三节 新世纪的女性形象与男性形象 |
一、多元化的女性形象 |
二、理想化的男性形象 |
第五章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导演表达 |
第一节 多元化的导演形象 |
一、作为国家形象启蒙者与维护者的汉族导演形象 |
二、作为民族文化传承者与探索者的少数民族导演形象 |
三、文化互动 |
第二节 不同民族导演共同的“家国情怀”与“家国同构”叙事 |
一、家国情怀 |
二、家国同构叙事 |
第六章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民俗表达 |
第一节 民俗与电影 |
一、民俗 |
二、影视民俗 |
三、影视民俗与国家形象 |
第二节 民俗文化的多元化表达 |
一、物质民俗文化 |
二、社会民俗文化 |
三、精神民俗文化 |
第三节 民俗文化的一体化表达 |
一、挖掘影视和谐文化因素 |
二、建构中华共有文化记忆 |
第七章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国家形象的影像化建构及传播策略 |
第一节 影像化建构及传播困境 |
一、内容创新不足 |
二、传播渠道障碍 |
三、“走出去”路途曲折 |
第二节 影像化建构及传播策略 |
一、书写真实新疆故事 |
二、传播和谐中国形象 |
结语 |
附录: 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园本之路:一位民族地区幼儿园园长的教育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边疆民族地区幼儿园园本化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教育叙事研究传达了边疆民族地区一线幼儿园园长的声音 |
三、Y园长的成长历程对边疆民族地区幼儿园发展具有启迪意义 |
四、个人研究兴趣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园本化 |
二、边疆民族地区 |
三、教师专业发展 |
四、教育叙事研究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民族地区幼儿园园本化探索的研究 |
二、关于幼儿园园长专业发展的研究 |
三、关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教育叙事研究 |
四、对已有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过程 |
第二章 山回路转:怀揣理想走进D幼儿园 |
第一节 初识幼教:从幼教学生成为幼教老师 |
一、快乐童年:在耳濡目染中深受父亲的影响 |
二、选择幼师:成为一名幼教学生 |
三、幼师课程:奠定发展的基础 |
第二节 点亮梦想,精彩时日 |
一、勤能补拙:踏实的专业课学习生活 |
二、跳跃的黑白键:陶醉在教师技能的习得中 |
三、学海无涯:错失专业发展的机会 |
第三节 十年岁月,从新手到熟练教师 |
一、十七岁的夏天:迷茫与憧憬并存 |
二、我是老师:幼儿园老师不是保姆 |
三、种子选手:教学技能大赛 |
四、论文手稿:在撰写中提炼教师经验 |
第三章 初露锋芒:边疆民族地区园本化发展的初步尝试 |
第一节 不卑不亢:接手危机四伏的D幼儿园 |
一、角色转变:茫无头绪中担任园长 |
二、循循善诱:教学为先中整顿教师队伍 |
三、学风建设:学习为上中建立学习型组织 |
四、硬件为本:安全为基中改善硬件设施 |
五、千方百计:开源节流中筹措资金 |
第二节 稳中求进:从错杂紊乱过渡到井然有序 |
一、初建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
二、各司其职:教师教学、园长督教 |
三、园本萌芽:环境创设中的本土意识 |
第三节 挑战与机遇:探索园本化方向 |
一、等待时机:韬光养晦中不断探索 |
二、把握机遇:学习北京幼儿园的园本化范式 |
三、形神相离:第一次园本化实践的喜忧参半 |
四、群策群力:确定园本化发展方向 |
第四章 四位一体:全方位推进边疆民族特色的园本化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同享一片蓝天:为边疆孩子插上飞翔的翅膀 |
一、幼儿为本:为了幼儿转向基于幼儿 |
二、园本为主:立足当下、放眼未来 |
三、传统与现代:融民族性与现代性为一体 |
第二节 坚强后盾:园本化教师专业成长的支持者 |
一、人尽其用:让教师成为专业发展的主人 |
二、畅所欲言:让教师说出自己的发展需求 |
三、“放风筝”:让教师享有发展的自由与成长空间 |
第三节 凝聚力量:多方参与共促园本化发展 |
一、专家引领:非遗传承人的支持与鼓励 |
二、高校支持:基于园本发展的专家指导 |
三、家长担当:唤醒家长参与的自觉 |
第四节 分步推进:以主题活动为依托的园本化实施 |
一、骨干先行:率先示范推进主题活动 |
二、渐入佳境:以点带面全园推进主题活动 |
三、稳中求进:以主题活动为核心打造园本化活动体系 |
第五章 根深叶茂:迈向边疆民族地区幼儿园可持续发展之路 |
第一节 砥砺前行:为幼儿园可持续发展奠定根基 |
一、物质文化:厚植育人的沃土 |
二、精神文化:自强弘毅中沉淀自己 |
三、制度文化:在制度建设中夯实基础 |
四、人文关怀:营造以人为本的氛围 |
第二节 和谐共生:共同成长促进幼儿园持续发展 |
一、家长成长:从推卸责任到主动作为 |
二、教师发展:从“要我做”到“我要做” |
三、社区融合:从独乐乐到众乐乐 |
第三节 枝繁叶茂:在可持续发展中展望明天 |
一、学习型组织:为幼儿园可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
二、名师工作坊:为教师专业学习搭建新的平台 |
三、公益博览会:为园本化成果提供展示的窗口 |
四、民族文化传习社:为幼儿园特色发展提供实践场域 |
第六章 龙马精神:Y园长的边疆民族地区园本化发展的感悟与反思 |
第一节 不忘初心:Y园长教育情怀的感悟 |
一、相辅相成:务实与务虚 |
二、返璞归真:坚守教师的本质 |
三、精诚所至:“服务型”园长 |
第二节 居安思危:民族地区幼儿园园长的担当与超越 |
一、融而不同: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的交融 |
二、仰望星空:因地制宜之中脚踏实地 |
三、学海无涯:学无止境不断超越 |
第三节 反躬自省:为了幼儿园的今天与明天 |
一、教研分离:教学与研究的若即若离 |
二、过犹不及:追求完美中的舍与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5)少数民族女性社会组织功能研究 ——以延边女性终身教育协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理论概念 |
1.3 研究动态 |
1.3.1 女性社会组织相关概念 |
1.3.2 女性社会组织的类型研究 |
1.3.3 女性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研究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概况 |
2.1 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概况 |
2.2 延边女性终身教育协会的兴起 |
第三章 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的功能 |
3.1 个人自我发展 |
3.1.1 提升女性自身魅力 |
3.1.2 促进女性领导力发展 |
3.1.3 提升闲暇文化品质 |
3.1.4 拓展国际交流视野 |
3.2 家庭文化建设 |
3.2.1 提升家庭角色能力 |
3.2.2 教育榜样效应 |
3.2.3 提供社会支持 |
3.3 公益服务实践 |
3.3.1 资助优秀女大学生 |
3.3.2 帮助残障儿童 |
3.3.3 帮扶贫困群体 |
3.3.4 援助突发事件受灾地区 |
3.4 民族文化传承 |
3.4.1 传统美德文化 |
3.4.2 红色革命文化 |
3.4.3 服饰文化 |
3.4.4 饮食文化 |
第四章 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
4.1 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 |
4.1.1专业管理者培养机制不够健全 |
4.1.2 缺乏专属灵活的活动场地 |
4.1.3 地区各组织间缺乏沟通协作 |
4.1.4 自筹运营资金为主,缺乏稳定性 |
4.1.5 对妇联的扶持政策缺乏清晰了解 |
4.2 延边朝鲜族女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
4.2.1 创新管理机制,培养具有女性领导力的接班人 |
4.2.2 发挥高校专业优势,为组织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
4.2.3 区域高校搭建平台,促进各组织间交流活动 |
4.2.4 发挥妇联枢纽型作用,构筑新型合作关系 |
4.2.5 提高妇联整合资源能力,引领带动各组织发展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B (访谈提纲) |
附录C (图表目录) |
(6)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税务代理的内涵 |
1.2.2 税务代理作用的研究 |
1.2.3 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研究 |
1.2.4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税务代理机构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税务代理机构的相关概念 |
2.1.1 税务代理及机构的含义 |
2.1.2 税务代理机构的从业范围 |
2.1.3 税务代理机构设置的准入要求 |
2.2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
2.2.1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
2.2.2 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发展 |
2.2.3 和谐征纳关系 |
2.2.4 维护征纳双方利益 |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对本选题的借鉴意义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公共治理理论 |
2.3.3 理论对本选题的借鉴意义 |
第3章 税务代理相关政策及兴安盟税务代理行业现状 |
3.1 税务代理的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 |
3.1.1 税务代理相关政策概述 |
3.1.2 税务代理的扶持政策 |
3.1.3 税务代理的监管政策 |
3.2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概述 |
3.2.1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的类别与规模 |
3.2.2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人员与业务范围 |
3.3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提供纳税服务现状 |
3.3.1 提供纳税服务层次的现状 |
3.3.2 提供纳税服务人员的现状 |
3.3.3 提供纳税服务积极性较高 |
3.3.4 提供纳税服务的业务潜力较大 |
3.3.5 业务开展和拓展较为依赖社会性因素 |
3.3.6 提供纳税服务对政策法规和扶持引导存在需求 |
第4章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税务代理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
4.1.1 “黑代理”提供服务 |
4.1.2 行业自律难以施力 |
4.1.3 人才断档 |
4.2 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的问题 |
4.2.1 无专业蒙汉双语服务 |
4.2.2 业务范围狭窄 |
4.2.3 提供的涉税服务不够独立 |
4.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信用评价机制利用程度不高 |
4.3.2 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缓慢 |
4.3.3 税务机关服务与市场服务重合 |
4.3.4 缺乏正向鼓励、支持和引导 |
第5章 国内外税务代理机构发展与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
5.1 国内外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简介 |
5.1.1 英国税务代理经验 |
5.1.2 澳大利亚税务代理经验 |
5.1.3 珠海市税务代理经验 |
5.2 优秀经验启示 |
5.2.1 发展措施因地制宜 |
5.2.2 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
5.2.3 保持税务代理的独立性 |
5.2.4 加快税务代理立法进程 |
5.2.5 政府购买税务代理服务 |
第6章 优化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角色与功能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行政和行业监督机制 |
6.1.1 多措并举强化行政监督 |
6.1.2 鼓励引导代理行业自律 |
6.2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 |
6.2.1 科学评价代理服务质量 |
6.2.2 建立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
6.2.3 坚决保留税收执法权力 |
6.3 完善信息管理平台 |
6.3.1 提高专门信息库数据质量 |
6.3.2 丰富信息管理平台实用功能 |
6.4 拓展绿色通道 |
6.4.1 提供税务代理专项特约服务 |
6.4.2 设置专岗处理批量申请 |
6.5 公共部门提供鼓励、支持、引导 |
6.5.1 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择优合作 |
6.5.2 辅助宣传普及税务代理概念 |
6.5.3 鼓励相关后备人才培养 |
附录 |
调查问卷(A) |
调查问卷(B) |
参考文献 |
引文文献 |
阅读型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我国古代的“边市”与当代“边民互市” |
二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三 研究理论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意义、方法与思路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塔克什肯口岸与塔克什肯镇 |
第一节 作为中蒙走廊的布尔根河沿岸 |
第二节 塔克什肯口岸 |
一 口岸概况 |
二 口岸运行情况 |
三 口岸发展规划 |
第三节 塔克什肯镇 |
一 塔克什肯镇概况 |
二 镇区重心的北移 |
三 现在的塔克什肯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概况 |
第一节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基本情况 |
一 塔克什肯口岸的“边民互市” |
二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发展 |
三 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 |
第二节 边民互市贸易的参与者 |
一 边民互市市场中的经营者 |
二 市场中的购物者和其他人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主要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客户流失 |
第二节 市售商品综合竞争力不足 |
第三节 边民互市市场的经营活动存在无序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影响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一节 影响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的环境因素 |
一 蒙古国宏观经济的动荡 |
二 区位条件、市场环境对边民互市发展的影响 |
第三节 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 |
一 经营者缺乏市场竞争力 |
二 负面经营心态对边民互市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对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的反思 |
第一节 当地政府及海关的努力 |
一 在口岸发展规划中更加重视出口边贸的发展 |
二 加强对边民互市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三 改善购物者对边民互市市场的观感 |
第二节 促使边民互市经营者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
第三节 加强对世居边民参与互市的支持 |
一 加强对边民参与互市的引导和组织 |
二 明确塔克什肯镇在边贸中的竞争优势和特色加大边境金融机构对互市边民的支持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思考 |
(一)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的结论 |
(二)对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四节 田野调查点的概况 |
第一章 满洲里市税收概况 |
第一节 满洲里税收史简述 |
第二节 满洲里市的地税 |
第三节 满洲里市的国税 |
第四节 不同历史时期的满洲里市税收对比分析 |
第五节 地税、国税的财政贡献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二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发展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工业发展 |
第四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畜牧业、批发零售业发展 |
第五节 税收与扶持民族企业发展 |
第三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促进边疆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
第二节 税收支持民族教育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稳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保障与就业 |
第四节 税收保障边民生活质量提高与文化发展 |
第四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
第一节 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生计变迁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发展 |
第三节 民族认同与民族关系发展 |
第四节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 |
第五章 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 |
第一节 边民互动中的国家认同 |
第二节 税收环境与“用脚投票” |
第三节 民族关系、身份认同与家园选择 |
第六章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思考 |
第一节 边疆民族地区税收的功能、特点及影响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四节 税收杠杆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五节 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 |
第六节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税收与边疆城市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被割裂的近代史与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一) 历史分期与近代性的割裂 |
(二) 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三)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的不足 |
二、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史研究 |
(一) 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研究 |
(二) 法令之外:中国近代破产案的研究 |
三、主要概念辨析及研究时段界定 |
四、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资料 |
第一章 清代前中期债法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问题的法律规范 |
一、政府对债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 |
二、政府对放贷者索债的限制机制 |
三、错位的平衡: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制度解析 |
第二节 牙行侵欠客商案及法律调整 |
一、垄断性“官牙制”的确立与牙行侵欠客商案 |
二、从地方到朝堂:早期关注与初步应对 |
三、牙行侵欠客商例的制定与颁布 |
第三节 京城钱铺关闭案及法律规范 |
一、清代前中期钱铺的发展 |
二、“京城钱铺关闭例”的制定 |
三、19世纪前中期京城钱铺关闭例的修订 |
四、地方案件对“京城钱铺关闭例”的援引 |
第四节 广州行商商欠案及清理措施 |
一、行商贸易体制与行商商欠案 |
二、主要商行商欠案债务清理状况 |
三、从广东行商案看清代前中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中后期倒帐案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第一节 19世纪中后期的倒帐案 |
一、倒帐案的主要表现 |
二、倒帐案爆发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倒帐案的应对与清理 |
一、倒帐问题的社会建议与地方性宏观政策 |
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倒帐案的审理 |
三、政务思维下倒帐案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中西语境中破产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一、19世纪前中西语境中的“破产” |
二、19世纪中后期域外破产知识的引介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破产制度建设的尝试与顿挫 |
第一节 商政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转变 |
一、破产案审理观念的新变化 |
二、商部(农工商部)、商务局与破产案审理 |
三、商事审判制度变革与破产案审理 |
第二节 制定法的尝试:《破产律》颁布与夭折 |
一、《破产律》的酝酿与颁布 |
二、《破产律》的立法纲领、内容与特点 |
三、《破产律》颁布后的舆论及商界争议 |
四、《破产律》夭折及原因探析 |
第三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调处与规范 |
一、商会对破产案件介入的合法性 |
二、商会与破产案的和解 |
三、商会参与官府(审判厅)破产案审理 |
四、商会与破产案中商人权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清季商业实践中新式破产制度的孕育 |
一、清季经济风潮中的破产案 |
二、破产专门清理机构的初步设立 |
三、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尝试 |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雏形 |
五、独特清理制度:彩票与破产案清理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破产制度的新旧过渡与纷争 |
第一节 民初纯泰钱庄案与《破产律》适用的争议 |
一、民初部分地区对《破产律》的援用 |
二、纯泰钱庄破产案的争议 |
三、《破产律》的废止 |
第二节 大理院与破产制度的建构 |
一、关于破产发生、法源及法律效力的界定 |
二、破产财团及相关特别权利的规定 |
三、破产清偿制度的规范 |
第三节 商业实践中近代破产制度的萌芽 |
一、司法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变革 |
二、破产清理程序的规范化 |
三、破产清偿的公平、合理化 |
第四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公断及审判 |
一、商会与破产案的公断 |
二、破产案审判中商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五节 破产案中新旧制度的冲突与争议 |
一、破产抵押权、撤销权的纷争——以敦康颜料案为中心 |
二、破产案中股东责任的争议——以民生伞厂案、新世界案为中心 |
小结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破产法的建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破产案审理的新变化与纷争 |
一、法制建设与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颁布 |
二、新式企业破产清理与破产制度进一步孕育 |
三、商业实践中破产案的新纷争 |
第二节 商会商事仲裁权调整与破产案的清理 |
一、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 |
二、商会参与破产纠纷的新变化 |
三、商会参与破产纠纷新变化的解析 |
第三节 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
一、破产法立法条件的成熟 |
二、破产法立法的紧迫经济需求 |
三、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及各方争议 |
第四节 1935年《破产法》立法内容与总体特点 |
一、《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法》立法的总体特点 |
小结 |
结语: 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成长逻辑 |
附录一: 《破产律》 |
附录二: 《大理院判例全书·破产法》 |
附录三: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破产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D]. 黎雪.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新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国家形象建构研究[D]. 邴波. 山东大学, 2020(09)
- [4]园本之路:一位民族地区幼儿园园长的教育叙事研究[D]. 唐叶摇.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少数民族女性社会组织功能研究 ——以延边女性终身教育协会为例[D]. 柳蔚迪. 延边大学, 2020(05)
- [6]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D]. 王立娇.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7]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D]. 陈逸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8]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D]. 金德谷.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4)
- [9]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D]. 张世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10]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研究[J]. 徐融,寸晓宏,彭家生,朱锦余,李兴华,杨晓曦,周朝仑,姚荣辉.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2002(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