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鼓励了公司资本的聚集和形成,加速了现代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封闭型特征而致公司僵局易发生。2005年修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诉讼。但该法规定的救济措施单一、程序机制也不完善,导致公司僵局诉讼在司法实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全面探究公司僵局的内涵,充实公司僵局救济的理论基础,寻求公司僵局的多元化救济措施,完善公司立法的相关制度,无疑成为理论法学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一个现实课题。为了回应公司实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希冀通过本文的研究,从公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这两个方面,对破解公司僵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如何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一种可行的进路或者思路:国外有关破解公司僵局的理论能否引进作为我国破解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哪些理论能为我国公司法理论所借鉴和吸收?国外有关破解公司僵局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土壤里能否生存?或者说,哪些方式是可行的?可行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又如何与现行法对接?本文从以下三个部分对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这部分首先对公司僵局的涵义及危害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英美法系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四种理论:公司契约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信托义务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再次,介绍了大陆法系关于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三种理论,即法国的关系合同理论、德国的诚实信用理论和救济先于权力理论。通过了解国外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理论基础,以达到借鉴和充实我国破解公司僵局理论的目的。第二部分: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公司僵局的救济方法可以分为司法和非司法的方法。所谓司法的方法,就是由法院采取某些措施来打破公司僵局;非司法的方法就是由当事人股东自己采取某种方法来打破公司僵局。司法的方法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和司法采取替代公司解散的其他方法。非司法的方法包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预先规定解决方案、合理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和科学设计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尽量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司法的方法包括司法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置换、退股或除名、仲裁或调解等替代方式。第三部分: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2005年《公司法》修改前后我国法律框架下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其次,指出了我国现行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扰,即在公司僵局诉讼案件中:股东资格认定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再次,对于替代性解决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介绍了域外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在中国司法实践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对于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建立“退股”和“强制股权置换”这两种替代性解决措施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