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终局行为论文-白晶

行政终局行为论文-白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终局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终局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可诉性

行政终局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白晶[1](2013)在《浅议行政终局行为中的终局裁决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使部分行政权的行使获得了司法豁免权,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削弱了司法最终原则,因此,有必要充分研究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在符合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建立以行政救济途径为先导,以司法救济为最终保障的救济制度,从根本上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02期)

向忠诚,左诗怡[2](2012)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所体现的精神来看,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原则上排除行政行为的终局性,并且行政终局行为不可诉也缺乏理论依据。为了解决我国行政终局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应当将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03期)

孙勇[3](2010)在《刍议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但它既不符合民主法制要求,也有悖于司法最终原则。本文论证了我国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的严重弊端,通过对国外相关先进经验的研究,提出了应将这类行为也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中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陈弘[4](2009)在《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新中国恢复行政法制建设以来,特别是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随后二十年中,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了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加快了依法行政的步伐,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公安行政终局裁决排除了法院对其进行的司法审查,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与法治国家的司法终审原则所不符,严重侵犯了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本论文尝试在对现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研究成果作简要梳理及总结的基础上,剖析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存在的弊端。通过对比、借鉴国外排除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尝试阐述废除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行性作法。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分析其存在的历史原因。第二章通过回顾公安行政立法历程,查找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存在的理由,列举我国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并分析其目前存在的弊端。第叁章对比国(境)内外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相关规定,试图探寻我国可以借鉴的理论和实践作法。第四章通过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理论及实践分析,明确提出废除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以及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一些设想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9-01)

邓辉林,魏巍[5](2008)在《司法终审抑或行政终局——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可诉性之理论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最终裁决权,它实质上表明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审查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存在在理论上难以得到有力支持,在实践上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赋予司法机关司法最终裁判权。(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8期)

朱薇[6](2006)在《行政终局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行为,是指效力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不受法院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国家的叁种权力,叁者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状态。行政权是执行权,具有扩张性,且掌握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而需要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向来是具体而有效的,因而当代各国都制定了行政诉讼制度来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即授予公民在认为自己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行政诉讼毕竟属于公法领域,其与仅仅涉及私人关系的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成为诉讼标的,所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可诉的主要标准。行政终局行为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领域一个重要问题,它在各个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司法机关不便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行政专业性,法院不便插手,因而决定了某些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成为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情况。行政终局行为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涉及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权益的保护,因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论证行政终局行为:导论部分通过叁个案例引入行政终局行为的概念,虽然叁个案件发生的时间不同、案情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行政终局行为,法院在受理之后,经审理都认为原告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其诉讼。第一章:分析了行政终局行为存在的理论依据:“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与“司法最终性”是指导理论研究与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虽然行政终局行为是这两个原则的例外情况,但并不是对这两个原则的否定。同时总结了行政终局行为应该遵循的原则,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行政终局行为的现状。第二章:法学研究应该本土化,但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本章通过对几个国家行政终局行为的比较研究,得出行政终局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其范围主要是国家行为与不宜法院审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吕培含,陈诚[7](2004)在《关于司法审查介入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审查介入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并不是偶然发生的,它是随着时代的演化而逐渐成长和成熟的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根据WTO的协议和求,为了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司法审查必须与世界接轨。为此,必须迅速修改国内立法,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裁决制度,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对行政诉讼注入新的内容,建立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行政权利以司法救济为主内容的司法审查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戴银燕[8](2002)在《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及可诉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行政诉讼法中排除司法审查的一种行政行为,近几年以来,为适应加入WTO需要,这一传统观念被立法、司法及理论界所突破,现从该种行为的概念、特征及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入手,对其可诉性与意义作一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2年S1期)

徐丹彤[9](2002)在《析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一般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理论根据不充分 ,有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不合理 ,由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立法模式不可取 ,因此 ,有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规定应予取消 ,将设定不可诉行政行为的权力统一于行政诉讼法典。(本文来源于《武警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1期)

李玮萍[10](2000)在《由终局行政行为引起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终局行政行为因为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等原因,被排除在司法审 查的范围之外。本文从司法审查的范围出发,认为将终局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 理由并不成立,终局行政行为应受司法审查。(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00年02期)

行政终局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所体现的精神来看,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原则上排除行政行为的终局性,并且行政终局行为不可诉也缺乏理论依据。为了解决我国行政终局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应当将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终局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白晶.浅议行政终局行为中的终局裁决行为[J].才智.2013

[2].向忠诚,左诗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J].广西社会科学.2012

[3].孙勇.刍议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诉性[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

[4].陈弘.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5].邓辉林,魏巍.司法终审抑或行政终局——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可诉性之理论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

[6].朱薇.行政终局行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7].吕培含,陈诚.关于司法审查介入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几点思考[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

[8].戴银燕.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及可诉性探析[J].河北法学.2002

[9].徐丹彤.析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合理性[J].武警学院学报.2002

[10].李玮萍.由终局行政行为引起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00

标签:;  ;  ;  

行政终局行为论文-白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