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侦查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功能于一身,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均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由于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的漏洞、体制的掣肘以及观念的制约使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存在许多弊病。侦查监督的真空地带尚多,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突出,再加之侦查监督的权力保障机制缺失,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侦查监督权被虚置,监督效果不理想甚至对不少侦查环节的监督流于形式。笔者在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从侦查监督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监督制度,并与我国侦查监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了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立足国情,尊重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粗浅设想。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侦查监督的含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论述了侦查监督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对分别对英、美、德、日这四个典型国家的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与其进行比较分析,为下一章找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中的不足奠定了基础;第三章从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两方面找我国侦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第四章中笔者针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五点完善建议,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监督信息,二是赋予侦查监督范围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能,四是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流程,五是细化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希望笔者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