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然而我国保理业务规模尚不大,仅占全球保理业务的1.26%,这与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符。保理业务在我国未得到应有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保理商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目前,我国银行界开展的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是出口双保理,并遵循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制定的有关规则。因此,对FCI机制下出口保理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对国内银行积极拓展出口保理业务尤有现实意义。在出口双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最担心的是融资安全问题。债务人除因信用风险导致无力付款外,应收账款转让无效、债务人抗辩、反索或抵消、间接付款,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债务人付款责任的履行。在债务人因信用风险不付款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应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但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往往附有很多前提条件,在出现争议、出口保理商实质违约、司法管辖障碍时,担保付款责任还可免除。作为一项义务和责任,出口保理商必须保障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是合法并不存在权利瑕疵的,但在出口保理实践中,由于供应商的欺诈、疏忽、误解或其他原因,仍可能导致第三人与出口保理商的权利冲突及优先受偿权的丧失。因此本文对债务人的付款、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以及出口保理商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揭示,并从两个层面提出了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一是出口保理商在实务操作中应采取的一些防范措施,二是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障出口保理商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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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引言第一章 FCI保理机制概述1.1 保理的法律内涵及主要分类1.1.1 法律内涵1.1.2 主要分类1.2 FCI双保理运作机制1.2.1 FCI法律框架1.2.2 双保理业务流程1.2.3 双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1.3 出口保理商的权利义务1.3.1 出口保理商作为受让人的权利义务1.3.2 出口保理商作为再转让人的权利义务第二章 出口保理商的主要法律风险2.1 第一还款来源债务人付款的法律风险2.1.1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有效性风险2.1.2 基础合同中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风险2.1.3 债务人的抗辩、抵销与反索风险2.1.4 债务人间接付款的风险2.2 第二还款来源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的法律风险2.2.1 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条件2.2.2 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金额和期限2.2.3 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的免除2.2.4 因进口保理商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2.3 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及优先受偿权确定的法律风险2.3.1 与其它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2.3.2 与质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2.3.3 与所有权保留人的权利冲突2.3.4 与其它第三人的权利冲突第三章 出口保理商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3.1 出口保理商在实务操作中的防范措施3.1.1 完善事前调查机制3.1.2 落实供应商的承诺和保证机制3.1.3 出口保理商自身操作无瑕疵3.1.4 选择资信和实力俱佳的进口保理商3.1.5 规范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3.2 完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运作的法制环境3.2.1 完善我国债权转让制度3.2.2 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3.2.3 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3.2.4 尽早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结语参考文献附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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