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侵权的比较法研究

缺陷产品侵权的比较法研究

论文摘要

缺陷产品侵权责任中的产品概念,不仅应当包括经过加工、制造的,以销售为目的的动产,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等也应包括在内。不仅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产品;不仅包括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则注重产品的适用性。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的是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安全性显然大于重于适用性。产品缺陷的类型除了传统上的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示说明缺陷外,尚包括跟踪观察缺陷。从而有利于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最新的科技发展成果,持续追踪自己投放到市场流通中的产品,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发展风险。关于缺陷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基于危险归责理论来构建解释中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对生产者与销售者均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应当扩大解释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涵义。生产者不仅包括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可资识别的其他标志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人,还包括为出售、出租、转让等营业目的的“进口商”。不仅包括成品的生产者,也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生产者。销售者除了传统的以经营为目的,通过出售方式即单纯的移转所有权的方式销售产品的人,还包括出租、融资租赁、易货贸易以及保留所有权方式的产品销售者。既包括产品的批发商,也包括产品的零售商,以及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人。现代侵权法的功能不仅限于对现实损害的填补,而更在于对不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原则,具备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所不具有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侵权法,尤其是产品责任并不存在逻辑上的障碍。相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恰恰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侵权法正义和效率的内在价值。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产品与产品缺陷的内涵
  • 1.1 产品的含义与范围
  • 1.1.1 英国法中产品含义
  • 1.1.2 美国法中的产品含义
  • 1.1.3 欧盟法中的产品含义
  • 1.1.4 德国法中的产品含义
  • 1.1.5 日本法中的产品含义
  • 1.1.6 意大利法中的产品含义
  • 1.1.7 挪威法中的产品含义
  • 1.1.8 中国法中的产品含义
  • 1.2 产品“缺陷”的含义
  • 1.2.1 美国法中的产品缺陷含义
  • 1.2.2 德国法中的产品缺陷含义
  • 1.2.3 日本法中的产品缺陷含义
  • 1.2.4 英国法中的产品缺陷含义
  • 1.2.5 欧盟法中的产品缺陷含义
  • 1.2.6 中国法中的产品缺陷含义
  • 1.3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1.3.1 消费者期待标准
  • 1.3.2 风险—效益标准
  • 1.3.3 贝克两分法标准
  • 1.4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
  • 1.4.1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 1.4.2 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
  • 1.5 产品缺陷的类型
  • 1.5.1 制造缺陷
  • 1.5.2 设计缺陷
  • 1.5.3 警示、说明缺陷
  • 1.5.4 跟踪观察缺陷
  • 1.5.5 产品缺陷分类的意义
  • 1.6 小结
  • 第2章 缺陷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
  • 2.1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理论
  • 2.1.1 疏忽责任(过失责任)
  • 2.1.2 担保责任原则
  • 2.1.3 严格责任原则
  • 2.2 日本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 2.3 法国法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2.4 欧盟产品责任法草案及欧洲侵权法原则中的归责原则
  • 2.5 德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 2.6 英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理论
  • 2.7 荷兰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 2.8 中国台湾地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2.9 中国大陆地区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 2.9.1 《民法通则》第122条:学说争议之起点
  • 2.9.2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至第43条:归责原则争议之尘埃落定
  • 2.9.3 《侵权责任法》:争议的纠缠不清
  • 2.10 小结
  • 第3章 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
  • 3.1 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 3.1.1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中的产品责任主体
  • 3.1.2 《欧洲产品安全指令》中的产品责任主体
  • 3.1.3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中的产品责任主体
  • 3.1.4 《欧洲产品责任法草案》中的责任主体
  • 3.1.5 英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
  • 3.1.6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
  • 3.1.7 德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
  • 3.1.8 意大利产品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
  • 3.1.9 芬兰产品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
  • 3.1.10 本文观点
  • 3.2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 3.2.1 《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
  • 3.2.2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免责事由
  • 3.2.3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抗辩事由
  • 3.2.4 日本产品责任法中的抗辩事由
  • 3.2.5 意大利产品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
  • 3.2.6 奥地利产品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
  • 3.2.7 芬兰产品责任法的免责事由
  • 3.2.8 中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免责事由
  • 3.3 小结
  • 第4章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 4.1 产品召回义务的法律性质
  • 4.2 产品召回制度与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
  • 4.3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 4.4 澳大利亚的产品召回制度
  • 4.5 加拿大的产品召回制度
  • 4.6 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 第5章 缺陷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5.1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 5.2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5.2.1 惩罚制裁功能
  • 5.2.2 损害填补功能
  • 5.2.3 遏制、吓阻功能
  • 5.3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
  • 5.4 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 5.5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比较
  • 5.5.1 英国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 5.5.2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 5.5.3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
  • 5.5.4 中国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 5.6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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