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调解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转型加速,进入矛盾多发期,社会纠纷大量增加,人民法院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必须充分发挥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的综合作用,调解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因此变得更加重要。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是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社会的产物,面对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需求,在许多方面还不适应,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推进调解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现代调解新机制,也成为当前法院改革中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演变历程、调解制度现状、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调解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系统也不完备,没有制定专门的调解规则。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调解方式日益萎缩,体现为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率普遍下降。上述弊端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法院调解制度的作用,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直接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论证现行调解制度有无改革之必要。调解制度是中国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在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利益平衡、促进法律完善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社会条件的变化。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下延续而来的调解理念、制度和运行机制存在着严重的不适应性,制度机能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尖锐冲突,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必须顺应时代而变化。从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案件不断增加和案件负担过重,是世界上几乎所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而也就是这些问题,促使各国包括调解在内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不断地改革创新。调解解决纠纷机制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普遍重视,法院积极促进和解日益成为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致力于创设和发展判决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民各国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对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十分必要。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从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模式选择及适用阶段、调解的适用范围、主持调解的人员及调解的启动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改革与完善现行调解制度的设想。法院调解的改革应与其他的司法改革相结合,应调整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建立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互动与配合,从而构筑法院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结构,最终形成一个具有自我调节机制的、高效的、开放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