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合同法领域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学者争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焦点问题之一。传统主流观点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法领域。笔者在参考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国内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在合同法领域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就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立法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有五章。第一章,在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征、功能等基础上,论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以及区别于侵权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特征。第二章,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性条约以及我国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状况进行分析,论述了在大多数国家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都是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国际现代民法的发展潮流。在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法领域,理论界中大多数学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敢于突破常规,在审判中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第三章,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可行性分析。阐述了实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合同法不断发展的结果和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的自觉性和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同时,还就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观点进行了反思,论述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第四章,探讨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事实、以及违约行为和精神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论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受到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限制,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划分为若干类型,并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和法律构建提出了初步见解。第五章,主要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特点、有关国家的计算原则,并就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及计算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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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违约论文; 侵权论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