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由此,司法界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然而,多余指定原则真的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吗?本文试图从多余指定原则的争议开始,通过分析多余指定原则争议产生的来龙去脉,当前国内国际专利保护趋势,权利要求形成、权利要求解释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系,指出等同原则不足以合理保护专利权,从而得出多余指定原则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试图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进行完善。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多余指定原则的概述,阐述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内涵以及对多余指定原则争议以及相关涉及多余指定原则的案例。其中第一节阐述了多余指定原则的概念、法律依据和现状;第二节包括涉及到多余指定原则的案件以及其争议双方的不同意见。第二章通过对中国当前专利制度的分析论证了多余指定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二章总共有二节。其中第一节第一小节阐述了由于专利申请机制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专利文书撰写水平不高;第二小节讲述了多余指定原则也符合当今国际专利保护趋势;第二节第一小节分析了法院和专利局的职责划分导致专利权利要求审查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分裂,破坏了专利权利制度的一致性;第二节第二小节分析了专利审查,权利要求解释以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关系;第三小节通过分析我国权利要求生成机制和权利要求解释机制,指出在我国专利权利制度下,等同原则并不能充分保护专利权,从而得出多余指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在现有制度下,对多余指定原则的完善。第一节设想将多余指定原则包括于等同原则之中,作为等同原则的一种判定方式。第二节试图将多余指定原则应用前置;第三节主要讲对多余指定原则应用的诸多限制来保持专利权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