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职人员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抚恤制度,国民政府,民国政府,抗战时期
公职人员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珣,李翔[1](2019)在《民国抚恤制度研究的一部力作——评姜迎春着《国家保障: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抚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姜迎春教授长期从事民国政府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国家保障: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抚恤问题研究》作为其阶段性成果,无论是研究思路、研究视角,还是研究方法等方面都颇具新意,特别是对于丰富国内民国时期抚恤问题具有一定推动作用。该书被列入武汉纺织大学人文社科文库,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17年10月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全书由绪论开篇,正文共四章,以时间为维度而展开,分别从民国政府抚恤制度的历史渊源(本文来源于《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高嘉蓬[2](2019)在《苏俄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是现代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解决社会主义国家一党执政条件下的权力监督制约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首先,在党内建立了检查机构,政府内部建立了监察监督机构,并对两者的监督范围和职能进行了一系列改组。同时,根据当时政权建设的需要,恢复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行使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侦查权。2007年,俄罗斯通过改革,把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从检察机关中分离了出来,交由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行使。这与我国1993年以来进行的纪律检查与监察合署办公改革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探究苏俄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郭夏娟,涂文燕[3](2019)在《反腐制度与个体道德发展——基于十八大以来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2012—2017年间我国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的调查发现,中共十八大以来,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显着低于十八大之前;2012年之后腐败容忍度总体呈下降趋势,且存在叁个节点:2013年相对于2012年,腐败容忍度有所下降;2014—2015年相对于2013年,腐败容忍度有微小上升;2016—2017年相对于2015年,腐败容忍度再次下降。这种下降趋势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十八大以来的反腐从集中式和权力式向制度化和常态化转变,静态的制度规章建设伴随持续性执行的动态运行机制,导致公职人员个体道德发展的同步提升,即经历了集中反腐期的被动服从、制度初创期的道德心理偏差和松懈,以及制度强化期的"习惯道德"养成的过程。(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杨红[4](2019)在《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及其制度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要求下,公职人员诚信建设的价值在于加强道德基础,垂范社会诚信,助推法治进程。公职人员诚信要求的基本内容应区分一般职与领导职。信用信息管理是公职人员诚信建设的载体,公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以界定信用信息的范围为基础,进而规范征集主体和公布程序。在保障公职人员诚信建设方面,加强诚信教育研究和管理,正视信用档案的现实问题,健全信用责任体系,保障信用权益等问题值得重视。(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良骁[5](2019)在《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通过防范于未然的方式来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进行限制,以期达到预防贪污腐败发生的效果。通过世界各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构建一个整套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效的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管,使公职人员不敢肆意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获取非法利益或达成非法目的,从根源上对腐败问题进行治理。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使得防腐反腐显得更为制度化、规范化,促使公职人员在规范制度下在行使公共权力,以此来促进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与规范性。在我国当前防腐反腐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形下,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极其有效的治理贪污腐败的工具,其构建与实施迫在眉睫。本文根据现有理论、学说以及国内外各地区的实践为主,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进行分析叙述。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绪论中,本文首先对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说明;第二部分则是对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概念进行介绍,对“公职人员”的基本含义进行分析,同时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起源以及阻碍因素进行介绍。第叁部分则是对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现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并例举了我国部分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通过对其制度的优缺性分析,并进行归纳总结。第四部分则对我国境外的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具体介绍,并对其具体特色进行了分析,其中列举了美国、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第五部分则根据上述境外经验以及我国地方实践,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具体建设问题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宣刚,程亮[6](2019)在《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的建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惩治机制的新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重刑罚轻预防、重刑法而轻其他治理手段的不足,而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则兼具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功能。私法语境下的信托法具有权利分割和财产独立的基本理念,其为反贪污贿赂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本逻辑范式。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需要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协调与党规党纪、部门规章和刑法等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层次分明、分工协作、预防优先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体系。(本文来源于《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苏国义[7](2018)在《淮南推行公职人员交通违法“抄告函”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职人员请注意,这不是吓唬你,近期你一旦多次交通违法或出现严重不文明交通行为,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将你违法情况抄告你所在单位。目前,首批64份“抄告函”已经在赶往相关单位的路上,今后,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邮寄“抄告函”。10月2(本文来源于《淮南日报》期刊2018-10-30)
谢汶兵[8](2018)在《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预防和治理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的私利服务,世界各国有过许多伟大的制度创设,其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就是独具特色的一项,该项制度被广泛认为能在国家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台湾地区从1989年秋开始探索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到如今,已历经近叁十年发展历程。在制度建构及变迁的道路上,台湾地区在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败上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本文以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遵循“环境-价值-制度”这一分析框架,对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形成及演变历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然后,从制度原则、制度内容、运作流程以及运行效果四个方面归纳和呈现了该项制度的现状;接着,从制度自身建设和制度外部建设两个方面,对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进行了评价;最后,本文从制度自身建设和制度外部建设两个方面,对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建构历程进行了反思。纵观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形成及演变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叁个阶段,依次是酝酿期(1949-1987)、形成期(1987-1996)和发展完善期(1996-至今),并呈现出一种伴随台湾地区政治转型而出现并随政治发展而完善的特征。“强制申报”、“强制信托”、“强制公开”以及“强制处罚”是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一以贯之的原则。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申报主体、申报类别及时间、申报途径、申报客体、受理审核程序、公开规定、处罚规定以及救济途径。为了确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推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被有效落实,台湾地区设置了严谨的制度运作程序。从制度自身建设的角度来讲,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具有制定过程民主透明、“四大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规范化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法制化确保制度的权威性等特点,同时也存在财产申报受理审查机关不独立和缺乏权威连续的评估机制等不足;从制度外部建设来讲,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具有配套化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制度环境较为优越的特点,同时存在配套技术措施建设有待加强的不足。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建构历程折射出:廉政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制度本身和制度外部条件两个方面的建设情况。具体来讲,在制度自身建设方面,需要确保制度制定过程民主透明、以法制化确保制度的权威性、以公开化确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有效性、以规范化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抓好执行环节的同时开发科学的制度评估体系;在制度外部建设方面,需要在加强主体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确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推动主体制度完善的同时加强建设相应配套技术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谢苗苗[9](2018)在《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申报制度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其对腐败的预防和治理的效果,全世界范围内,有不少国家已经采用了这项制度,并且得到了较好的反馈。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步较晚,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提出过,但是之后并未有很大的推动。而反腐是一个扎实存在的问题,它也会自我更新,有新的形式,如果继续沿用以前的反腐手段只会滞后于社会。所以,反腐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推进,用技术和制度同时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反腐目标。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已经开始行动,但是目前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值得我们发掘和改善。但是首先我们要明确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并未法制化,并且无法单独实现预防腐败作用,只有在其他反腐配套措施所形成的体制性全面监管体系中才能发挥其重要的反腐倡廉作用。所以,本文从基本问题入手,文章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进行了阐述,保证研究方向。然后,着重论述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发展过程,从中发现并讨论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申报范围,未申报的惩罚措施,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成部分进行研究。再通过对日本、美国、中国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分析比对,从中比较得出我国现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以后改善的方向在哪里。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挑战与机遇并存。从社会环境来看,有部分既得利益者还是制度推行的主要阻力;从立法角度来看,没有成熟的法律规章来支撑;从制度本身来看,缺陷较大,没有明确的申报主体,受理机构职责不明晰;从监督角度来看,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追责机制;而跟财产申报有关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十分重要金融实名制系统没有全面建立。本文作者认为财产申报制度首先要从立法层面,推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可以考虑在《公务员法》中,将这一制度整理进去。党内监督,容易造成和社会监督脱节。需要专门的受理机构,专职做该项工作。而不是其他机构来兼职或者临时组成小组,组织明确,程序合法。还要对虚假申报的惩罚措施明确。财产申报既不是新出生的牛犊,也并非外来的种子没法在我们法治的土壤上发芽,我们既不会完全照搬,也不能坐以待毙,反腐行动的路上,我们一直在努力,才能看到希望。而当前社会互联网发展速度迅猛,财产申报从技术层面来讲并非条件不成熟,然而没有法律支撑仅仅是在内部申报,效果相见甚微。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推行反腐制度时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1))所以,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梳理一下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来源,制度的组成部分和惩罚措施,以期待将财产申报制度合法化且最终走向财产公示。(本文来源于《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期刊2018-05-01)
单忠献[10](2017)在《财产申报制度视角下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兼具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受到的行为拘束。在财产申报制度设计中,为了提升廉政反腐的效果,保证社会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公职人员应履行财产的据实申报、全面申报以及接受财产公示等具体容忍义务。但公职人员容忍义务的存在并非是隐私权保护的无限度退让,还需要对财产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公示情况等进行必要的限定。(本文来源于《领导科学》期刊2017年35期)
公职人员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是现代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解决社会主义国家一党执政条件下的权力监督制约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首先,在党内建立了检查机构,政府内部建立了监察监督机构,并对两者的监督范围和职能进行了一系列改组。同时,根据当时政权建设的需要,恢复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行使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侦查权。2007年,俄罗斯通过改革,把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从检察机关中分离了出来,交由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行使。这与我国1993年以来进行的纪律检查与监察合署办公改革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探究苏俄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职人员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珣,李翔.民国抚恤制度研究的一部力作——评姜迎春着《国家保障: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抚恤问题研究》[J].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高嘉蓬.苏俄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启示[J].法学杂志.2019
[3].郭夏娟,涂文燕.反腐制度与个体道德发展——基于十八大以来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4].杨红.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及其制度保障[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5].刘良骁.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6].宣刚,程亮.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的建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惩治机制的新进路[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苏国义.淮南推行公职人员交通违法“抄告函”制度[N].淮南日报.2018
[8].谢汶兵.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9].谢苗苗.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及其完善[D].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18
[10].单忠献.财产申报制度视角下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分析[J].领导科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