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构建

论文摘要

代位执行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的制度。代位执行制度的实行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了执行的途径,扩大了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减少了诉讼环节及诉讼成本;但代位执行制度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强行干预到与申请执行人本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的,其对于第三人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代位执行制度的核心与本质应当是在尽量减少第三人不必要的损失的前提下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就此提出利益平衡说:代位执行制度的一切内容须考虑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使二者利益在法律保护上达到平衡。随后笔者从现实角度出发,分析由于社会背景的变化,司法实践中的代位执行制度利益保护的平衡已被打破,并已大大倾斜于第三人,因此提出以建立由执行机构对第三人异议进行实体审查为核心的全新的代位执行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对于据以代位执行的法律文书、代位执行的条件进行阐述,以期完善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本文大量地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如在阐述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中对第三人异议应采用何种审查方式时,将程序性审查、依职权转入审判程序、代位诉讼的后续补救程序、大陆法系中第三人异议之诉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别予以驳斥,指出其不足,并最终确立由执行机构进行实体审查的模式。本文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践,笔者在基层法院从事执行工作,本文中出现的许多案例即是笔者及同事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遇到的真实的案例,对于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及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情况深以为苦。因此本文在对代位执行制度利益保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践及我国社会背景的变化,指出在执行权已分解为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前提下,应建立起以执行机构对第三人异议进行实体审查为核心的全新的代位执行制度,使该制度能够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真正的发挥作用。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代位执行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代位执行制度的内容和功能
  • 2.2 代位执行制度的性质
  • 2.2.1 协助执行说
  • 2.2.2 继续执行说
  • 2.2.3 债权保全执行制度说
  • 2.2.4 方法说
  • 2.2.5 利益平衡说
  • 2.3 代位执行取得强制执行名义的依据
  • 2.3.1 履行通知书
  • 2.3.2 原生效法律文书
  • 2.3.3 强制执行裁定书
  • 2.3.4 代位执行中的双重执行名义
  • 第3章 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及其运行
  • 3.1 代位执行制度中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3.1.1 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
  • 3.1.2 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3.2 司法实践中代位执行的现实情况和问题
  • 3.2.1 程序性审查程序使代位执行制度的实施失去实际意义
  • 3.2.2 启动代位执行程序的诸多元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缺乏操作性
  • 第4章 完善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
  • 4.1 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方式
  • 4.1.1 坚持现有的程序性审查方式
  • 4.1.2 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4.1.3 设立代位诉讼作为代位执行的“后续补救程序”
  • 4.1.4 借鉴大陆法系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 4.1.5 由执行机构实体性审查的方式
  • 4.2 关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 4.2.1 确定“不能清偿债务”的标准
  • 4.2.2 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对到期债权的继续执行
  • 4.3 关于到期债权
  • 4.3.1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进行的举证
  • 4.3.2 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到期债权
  • 4.3.3 到期债权的执行范围
  • 4.3.4 未到期的债权应如何采取执行措施
  • 4.4 第三人的救济
  • 第5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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