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代位执行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的制度。代位执行制度的实行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了执行的途径,扩大了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减少了诉讼环节及诉讼成本;但代位执行制度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强行干预到与申请执行人本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的,其对于第三人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代位执行制度的核心与本质应当是在尽量减少第三人不必要的损失的前提下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就此提出利益平衡说:代位执行制度的一切内容须考虑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使二者利益在法律保护上达到平衡。随后笔者从现实角度出发,分析由于社会背景的变化,司法实践中的代位执行制度利益保护的平衡已被打破,并已大大倾斜于第三人,因此提出以建立由执行机构对第三人异议进行实体审查为核心的全新的代位执行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对于据以代位执行的法律文书、代位执行的条件进行阐述,以期完善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本文大量地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如在阐述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中对第三人异议应采用何种审查方式时,将程序性审查、依职权转入审判程序、代位诉讼的后续补救程序、大陆法系中第三人异议之诉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别予以驳斥,指出其不足,并最终确立由执行机构进行实体审查的模式。本文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践,笔者在基层法院从事执行工作,本文中出现的许多案例即是笔者及同事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遇到的真实的案例,对于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及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情况深以为苦。因此本文在对代位执行制度利益保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践及我国社会背景的变化,指出在执行权已分解为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前提下,应建立起以执行机构对第三人异议进行实体审查为核心的全新的代位执行制度,使该制度能够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真正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