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夫妻关系,债权人权益,保护
夫妻约定财产制论文文献综述
任广章[1](2019)在《约定财产制浅议——以夫妻关系演进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归属设定了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由于受家庭经济水平和夫妻双方依存度的影响,人们更多的接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实行的比例较低。但随着家庭财产积累、社会分工精细和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依存度减弱,围绕着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引发了较多矛盾,特别是在离婚纠纷和借贷纠纷中,共同财产制的不足逐渐显露。约定财产制在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合议的基础上,将纠纷处理依据前置,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明显优势。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引入公示制度,对约定财产制加以完善,强化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张佳妮[2](2019)在《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类型,它具有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我国1980年《婚姻法》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予以确定,同时在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又作了补充规定。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对约定主体的规定不完善,对约定的撤销和变更未作规定等。本文在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刘慧媛[3](2019)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由原先的不被接受,发展到现阶段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广泛认可。在夫妻财产的众多形式中,作为占婚姻家庭财产绝对比例的房产,在夫妻财产约定案件中较容易产生争议与纠纷。首先,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婚姻法》的19条,对夫妻财产的约定财产范围、约定方式、以及约定效力有相关规定,但该条内容较为简单且不够明确。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争议。其次,由于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具有特殊性,即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而夫妻关于不动产的财产的约定也会存在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约定房屋共同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立法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争议。这就会发生《物权法》第9条与《婚姻法》第19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婚姻法解释(叁)》第6条规定了房屋赠与人未变更登记前,可参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区分不一致,当事人常以“夫妻赠与”来规避“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由于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不同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产生大量同案异判的现象。因此,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以案例结合相关理论的方式,发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何种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分析产生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路径。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本文搜集了约100例夫妻约定财产案件,以期能通过结合司法审判,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通过对理论与具体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不明确,使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与效力不论在学界抑或实践中都存有争议,此外目前我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界限这都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产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原因。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在司法判决中,对同类案件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同案异判的现象。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与案例进行结合研究,提出对解决司法审判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的相关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笔者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案件的财产约定公证情况与夫妻房产约定案件总数量进行对比,以图表的方式将各省财产约定公证情况进行对比,更直观地说明财产约定公证意识在我国并不普遍,且不同省份的夫妻财产公证情况也不尽相同,进而提出确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是解决夫妻约定财产制物权变动法律适用冲突等相关问题的内在要求;其二,对于第叁人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配偶的某一方进行涉及房屋的交易,而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而产生财产法与婚姻法上的争议时,法律偏向于保护第叁人的利益,学者的研究也多以保护第叁人为角度,而关于如何保护夫妻房产约定中的事实物权人,法律规定与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笔者基于此在最后的司法解决路径中提出自己对于更好维护夫妻房产约定事实物权人利益的见解,以期能成为关于该问题的另一研究角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0)
汪家元[4](2019)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适用困境与规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确立了约定财产制。然而,基于对利益相关第叁人的保护,夫妻分别财产制中的契约自由受到过度限制;共同财产制目的的实现受制于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为实现该制度目的,应在约定财产制中建立和完善登记公示制度,明确将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物权之约定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明确且细化该制度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承担之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1期)
吴帅帅[5](2018)在《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或个人财产的归属及范围确定已成为处理婚姻财产案件的重点,2001年《婚姻法》第19条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以法条的形式予以确定,这项制度的设立使得夫妻双方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权,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积极维护了夫妻财产权益。但因其高度抽象性,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过程中有着诸多模糊区域,主要表现在其行为性质、生效条件、财产范围、补救措施等方面。(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09期)
张超[6](2018)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家是我们社会生活组成的一个单元,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社会发展极其重要。因为夫妻财产是家庭生活中的一部分,那么夫妻财产如何分配的合理关乎家庭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膨胀,夫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类型也逐渐多元化。人们财产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符合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夫妻财产类型多样化的要求,所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岁月后,最终得以在《婚姻法》中确定了该制度。夫妻约定财产作为法定财产制的一种补充制度,能够充分的体现出夫妻自由的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愿,满足了现代社会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夫妻约定财产契约是夫妻基于特殊身份签订的处理财产的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当事人来说,应该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很可能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现在的婚姻法对订立夫妻约定契约的夫妻双方的行为能力和能否代理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民法总则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这样致使无民事行为的夫妻一方就不能订立该协议,这无形之中剥夺了他们本该享有的权利,把他们排除法律的门外。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夫妻之间的信任跌至谷底,为了维护夫妻的婚姻稳定,出现了奇奇怪怪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看法也有所不同,导致了同样的夫妻忠诚协议有些却被判无效。我国婚姻法对如何对抗第叁人规定的不够完善,对夫妻签订的财产契约如何进行撤销或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发生纠纷时没有明确的立法,很难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分析国外的立法,从德国民法典可以知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订立财产契约的权利。这是对夫妻双方享有订立契约自由的充或分肯定。日本民法典规定了登记作为对抗第叁人的要件,德国民法典也以登记第叁人知道来对抗第叁人。法国也对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的变更或撤销详尽规定。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先进国家的立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7)
王月[7](2018)在《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关于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归属案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这一现象广受关注,这不仅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谨性、权威性而且还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这现象最关键的原因是审判人员没有厘清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两部法律中都有涉及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由于两部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关系规定有冲突与重迭交叉的地方,导致出现了适用上的困难。再加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效力、性质上存在多种学说,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适用。而通过现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仍然不能使审判人员对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问题达成一致认识。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探究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相关问题,分析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其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原因,并且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以期达到学术界与实务界在夫妻不动产归属认定问题上统一的认识。首先,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为线索,引出笔者要讨论及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夫妻约定财产制下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的问题。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约定应当遵循物权法公示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的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须进行公示手段。对于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之间物权变动是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公示原则还是夫妻不动产协议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则要求我们厘清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问题。其次,通过分析《物权法》与《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之处,得出仅仅运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观点,去片面的断定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是运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进行调整,这会得到不合理的结论。故应在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基础理论后,进一步分析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夫妻约定财产性质存在的四种学说:物权契约说、赠与合同说、身份契约说、财产行为说,笔者观点赞成身份契约说。并且提出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协议应区分对内、对外的效力。再次,分析夫妻财产协议相类似的概念,以更好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认定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问题。因为依据现有夫妻约定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认识。审判人员经常会将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夫妻间房产赠与、离婚不动产分割协议这叁个概念产混,导致产生较大的争议。故本文探讨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赠与、离婚财产分割产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区分意见。最后针对文中所发现的问题,一一对应的提出夫妻不动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3)
王续颖[8](2018)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男女缔结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随之产生,其作为婚姻家庭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起初是采法定财产制予以规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使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略显乏力,约定财产制应运而生。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制起步较晚,现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框架性和基础性规定,且该制度在学术研究方面也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适用困难。文章将整体把握制度的核心要素,直面我国现实情况下法律规制存在的困境,对国外相关立法规定进行对比借鉴,并对实务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完善。文章整体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笔者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对其在国内外的历史发展情况进行了分类梳理。对于理论界争议较多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该部分重点进行了学术观点展示和理由阐述,以深刻理解其内涵。第二部分是结合实践情况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困境,随着2001年新法的修订,该制度由从无到有向从粗到细过度,但总体来说立法层面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新法其虽弥补了之前立法的框架性规定,但仍需解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主体及行为能力、类型和内容、时间和形式、效力、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亟待细化完善,分类规范。第叁部分是对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进行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国情历史等原因,对该制度的相关立法存在较多差异。笔者选取法国、德国、英国、美国作为代表,选取该制度的核心要素进行比较,剖析其立法背后的价值观念,并从中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为完善我国立法进言献策。第四部分是为我国完善该制度提供立法思路,该思路是通过对国外成熟思路的学习和思考,结合我国家庭财产关系的实际发展情况,针对现行立法问题提出细化建议,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空白点进行探索式完善,以期提高该制度的立法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第五部分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实务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剖析,笔者对现实情况下难以明确的审判要点进行细致梳理,对其具体应用时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增强司法的确定性、平衡各方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申晨[9](2018)在《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化引发了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向"个人意志"价值一端的位移,《婚姻法司法解释叁》试图对此展开修正,但受到了一些质疑。法定财产制的不周延性、对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选择空间的保留、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均证成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包括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制度细化,以及与法定财产制的联动改革。对个人本位的价值修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目标是辩证统一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2期)
蔡人杰[10](2017)在《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不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领域的体现,让夫妻双方具有更加独立和平等的人格尊严,并且打破了传统上单一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让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理方式更加自由,从而更加有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针对该约定的范围、效力、公示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将逐一分析并给出合理的建议,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用,为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统计与管理》期刊2017年07期)
夫妻约定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类型,它具有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我国1980年《婚姻法》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予以确定,同时在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又作了补充规定。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对约定主体的规定不完善,对约定的撤销和变更未作规定等。本文在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约定财产制论文参考文献
[1].任广章.约定财产制浅议——以夫妻关系演进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2019
[2].张佳妮.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3].刘慧媛.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D].上海师范大学.2019
[4].汪家元.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适用困境与规制完善[J].法学杂志.2019
[5].吴帅帅.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
[6].张超.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法律完善[D].内蒙古大学.2018
[7].王月.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8].王续颖.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8
[9].申晨.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J].法学家.2018
[10].蔡人杰.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考[J].统计与管理.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