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城乡建设水平大幅提高。然而,就是在这一过程中,违章建筑开始大量出现。违章建筑的权属及其利用和处理问题日益成为城乡建设的热点话题之一。违章建筑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并且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大量存在。该如何看待违章建筑,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违章建筑自身的双重属性:在公法上,违章建筑因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公法而具有“先天违法性”,只能得到公法的否定性评价,不能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面临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整改、罚款、拆除等处罚。但在私法上,违章建筑在未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前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却依然应当能够得到私法的肯定性评价,对违章建筑的有效利用也应当得到私法的保护。本文即主要研究违章建筑在私法上的权利,明确违章建筑的权利归属,并对违章建筑的管理提出大胆的建议。明确违法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目的在于树立正确的私权观念,给与权利人以私法上应有的保护,进而有利于人们对违章建筑的合理利用,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服务。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一、违章建筑及其产生原因。一般认为违章建筑就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造行为的,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但是事实上并未取得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造,由此形成的建筑物。关于违章建筑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又不同的分类方式。在研究违章建筑权属和利用的问题上,违章建筑最重要的分类就是把违章建筑分为“程序性违章建筑”和“实质性违章建筑”。因为程序性违章建筑在处以罚款、完成整改、补办手续之后就可转为合法建筑,对其权属和利用可以按照合法建筑进行处理,而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实质性违章建筑的权属和利用问题。违章建筑的产生原因表面上是由于当事人追求个人私利,不惜违反法律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措施不力,执法不严造成的;实质上,违章建筑是我国建设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对房屋的需求之间矛盾无法化解的产物。深层次的原因则可以从社会、法律、经济等方面进行分析。二、违章建筑在中国的现实处境。这一部分包括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态度、司法和管理实践对违章建筑的态度以及理论界对违章建筑问题的认识。我国有众多法律、法规都对违章建筑进行了规范,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一直持坚决打击的态度,不承认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拒绝为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行为都统统无效,也不得进行赠与、继承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的归属和利用一般存在如下几种观念:“动产所有权说”、“不动产说”、“占有说”。我国目前理论界对违章建筑权属的研究并不是很多,主要的观点有“无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物权说”、“占有说”以及“不动产所有权说”。三、违章建筑权利归属分析。在这一部分,主要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违章建筑的权利归属进行深入分析。违章建筑的性质当属不动产,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法律,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实质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然而,这针对的应该是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对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以登记为要件,在原因事实发生之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当事人当即取得物权。所以建造人得依事实行为自动取得违章建筑所有权。不能登记,并不影响建造人就违章建筑所有权的取得。同样,修建行为违法也不会影响违章建筑的权属。违法建造行为会引起法律的负面评价,包括公法以及私法的负面评价,但这些负面评价都没有剥夺或限制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因此只要违章建筑未被拆除,其“先天违法性”并不会影响建造人对其所拥有的所有权。同时,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不承认违章建筑所有权,拒绝违章建筑登记的原因在于违章建筑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不承认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就是要让建造人知道修建违章建筑没有任何好处,让人们自觉放弃修建违章建筑。然而,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做法根本没有作用,既不能减少违章建筑,也不能对现存的违章建筑进行有效管理,反而会带来负面影响。四、违章建筑登记的理性思考。根据上文的分析,提出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违章建筑的地位和性质,法律应当承认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允许违章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这样做在法学层面有利于还原不动产登记的本来面目,真正做到对不动产物权的全面公示,同时又可以切实保护私权,增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在经济学层面有利于财产的利用达到最大化,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率,增加社会财富;在社会层面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与监管,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五、关于构建我国违章建筑管理制度的具体思考。在这一部分,主要论述承认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允许违章建筑进行产权登记,所需要进行的相应制度配套规范,这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明确违章建筑从始至终都不能够对抗法律对它的否定性评价,即在相关政府部门在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建造人不能对抗;相关部门应完善规划、审批、建设等房屋建造制度,制定详细的规划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完善建房的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成本,同时应加强法律宣传;对一些特殊违章建筑应进行特殊处理,如楼顶的顶棚、墙体外的雨棚、为改变室内户型结构而拆墙或修建室内夹层等等,只要不影响公共安全,都不应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法律上应当明确承认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并允许违章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完善违章建筑登记制度,允许违章建筑进行产权登记。建造人依修建这一事实行为即可取得所有权,该物权的产生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在建造人处分违章建筑时,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完善违章建筑的利用制度。违章建筑在民事领域内,应受到私法的全面保护,该保护也不得因为其是违章建筑而相对于其他合法建筑的保护有所区别。允许建造人对违章建筑进行全方位的利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卖、抵押、赠与、继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