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重复保险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重复保险,损失补偿,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重复保险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张栩僮[1](2019)在《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以江某与某保险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复保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理念,理由在于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遵循损害填补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而人身无价,无法估算生命的保险价值,因此不存在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问题。重复保险以损害填补原则为法理基础,那么符合损害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均应当可以适用重复保险,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关于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采用的是比例分摊的模式,这样规定有可能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完全的赔偿,对保险人来说显得较为不利。建议采用连带责任赔偿方式,更加周全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孙雯雯[2](2014)在《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人责任分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能有效抑制被保险人意图通过重复保险合同取得超额利益的道德风险,体现和维护了保险法基本原则—补偿原则的精神与目的。我国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较少,集中在《保险法》及《海商法》中,相比外国重复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立法例,我国重复保险制度很不完善。重复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体现在从保险合同的订立、通知义务的履行、对合同效力的确定,及对有效的重复保险合同出险后进行责任分摊这一连贯的过程中,而合同效力的确定与责任分摊这两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体现了重复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即通过规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同关系,及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摊关系,以达到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平衡、实现对法律关系各方的公平对待。本文以重复保险合同效力与责任分摊这两个部分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外国与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比较分析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重复保险制度概述,阐述了重复保险的概念、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旨在交代该制度的各项基本内容,为后文做铺垫。第二部分为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比较外国和我国重复保险法律效力的立法情况,指出我国法律的缺陷,提出应对重复保险合同进行区分并赋予其不同效力的观点,并对采取此观点的原因及区分标准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详细论述。第叁部分为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分别从财产保险下的重复保险和责任保险下的重复保险两个角度,阐述了我国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法律规定的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为对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对我国重复保险概念及赔偿总额、重复保险通知义务、重复保险法律效力、财产保险重复保险责任分摊以及责任保险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具体完善思路。(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陈思远[3](2012)在《试论重复保险合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业在当今的社会保障系统里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复保险制度应该受到法学家和人们的关注。中国应当采取区分主义的立法模式,把重复保险区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两种类型,其中恶意重复保险只具有部分法律效力。对于善意的重复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恶意重复保险行为,建议采取部分无效说。这样不但能兼顾整个市场整体的利益,而且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管理》期刊2012年02期)
叶阁泽[4](2011)在《论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复保险制度在保险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保险法的关键内容之一。但我国保险立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范较为简略,对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也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对重复保险制度的意义以及重复保险合同相关学说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引入善恶意区分规则,对不同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辨析;并借鉴国外可行的重复保险立法经验,将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方式从比例赔偿改为连带赔偿;多管齐下,防范恶意重复保险,以完善我国重复保险合同效力的立法。(本文来源于《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初澈[5](2010)在《两岸保险法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比较分析——从区分投保人善意或恶意的角度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通过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规定的比较不难发现,台湾地区保险法将重复保险区分为投保人的善意和恶意行为两种,这种对投保人意图的区分是我国大陆《保险法》所没有并且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大陆《保险法》未来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引入恶意重复保险理论,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立场加以划分,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本文来源于《金融纵横》期刊2010年07期)
初澈[6](2010)在《两岸保险法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最早的"保险法"产生于1929年,现行"保险法"于1963年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最后一次在2007年7月公布。我国大陆也在2009年2月公布了经过新一轮修订的《保险法》,并已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从1945年起步至今,台湾地区保险业虽然历经(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0年07期)
李静[7](2005)在《超值重复保险的效力及其责任分摊》一文中研究指出超值重复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在超值重复保险的情形下,各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只要单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并且没有保险欺诈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保险合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立法和司法应重点规制投保人恶意的超值重复保险行为。采用被保险人任意选择追索对象和保险人比例责任分摊相结合的方式,既能最有效地足额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能够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因而是超值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最合理的方式。(本文来源于《金融与经济》期刊2005年12期)
程兵,陈军[8](2002)在《重复保险效力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是否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几个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是指投标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同一保险人订立保险(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02-07-25)
重复保险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能有效抑制被保险人意图通过重复保险合同取得超额利益的道德风险,体现和维护了保险法基本原则—补偿原则的精神与目的。我国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较少,集中在《保险法》及《海商法》中,相比外国重复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立法例,我国重复保险制度很不完善。重复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体现在从保险合同的订立、通知义务的履行、对合同效力的确定,及对有效的重复保险合同出险后进行责任分摊这一连贯的过程中,而合同效力的确定与责任分摊这两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体现了重复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即通过规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同关系,及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摊关系,以达到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平衡、实现对法律关系各方的公平对待。本文以重复保险合同效力与责任分摊这两个部分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外国与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比较分析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重复保险制度概述,阐述了重复保险的概念、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旨在交代该制度的各项基本内容,为后文做铺垫。第二部分为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比较外国和我国重复保险法律效力的立法情况,指出我国法律的缺陷,提出应对重复保险合同进行区分并赋予其不同效力的观点,并对采取此观点的原因及区分标准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详细论述。第叁部分为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分别从财产保险下的重复保险和责任保险下的重复保险两个角度,阐述了我国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法律规定的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为对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对我国重复保险概念及赔偿总额、重复保险通知义务、重复保险法律效力、财产保险重复保险责任分摊以及责任保险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具体完善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复保险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张栩僮.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以江某与某保险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
[2].孙雯雯.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人责任分摊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陈思远.试论重复保险合同效力[J].经济与管理.2012
[4].叶阁泽.论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5].初澈.两岸保险法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比较分析——从区分投保人善意或恶意的角度出发[J].金融纵横.2010
[6].初澈.两岸保险法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比较[J].中国保险.2010
[7].李静.超值重复保险的效力及其责任分摊[J].金融与经济.2005
[8].程兵,陈军.重复保险效力浅析[N].中国保险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