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其为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必须不断完善来实现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持股数量的不同、对公司的控制力的不同,相对形成了公司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远远强于小股东,因此,在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小股东的利益常被大股东随意践踏。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如何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重要趋势。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法上的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这种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公司法所调整的各种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制止某些主体以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为代价而实行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1小股东由于在持股数量上的不足,使得它们在公司中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针对这种状况,各国纷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中也出现了许多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如累计投票制、股份购买请求权、独立董事及股东代表诉讼等。新公司法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值得肯定。但考察公司实务及国外的立法,我国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如法律制度执行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现实。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前提进行概述,界定了本文探讨的小股东的范围,并对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原因及表现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对小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从股东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分析了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包括完善股东权利、完善股东表决权的实现方式及大股东的诚信义务;第四部分分析了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司法救济措施,重点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文章最后一部分对如何加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出建议,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的进步之处,同时也指出了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