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我国一直适用严格的原告资格规则。虽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为控制滥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并不利于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拓宽现行法律中的原告资格,将会使更多的环境侵权案件得到司法救济。本文在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展开研究之前,首先明确了环境侵权诉讼相对于传统诉讼的特别之处,并对原告资格的概念进行了辨析,从而得出了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接着本文从我国侵权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出发进行具体分析,论证了现有原告资格制度对通过环境侵权诉讼解决纠纷和进行救济的制约,指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有必要进行扩展。同时,分析了外国——重点是美国和日本——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与发展状况,提炼出原告资格发展的大致趋势,为国内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建设提供了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接下来本文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一,从理论上来说,首先诉的利益标准在原告适格理论中的出现,使环境侵权诉讼中适格原告利益的正当性在诉讼一开始就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其次,环境权中的请求权的提出,为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最后,诉讼信托理论为环保社团和特定国家机关介入环境侵权诉讼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二,从实践中来说,司法界并没有完全墨守陈规,而是积极响应时代的需求,在新型纠纷——环境侵权纠纷出现时,突破了我国严格的原告资格制度,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侵权诉讼也开始逐步予以受理。第三,从各种主客观条件入手分析得出应当将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个人、环保社团和检察机关这三大主体。最后,根据以上分析,本文从制度设计、程序规定、权利义务设定等方面分别对公民个人、环保社团和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进行具体的构想。总之,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基本概念的辨析,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的现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论证,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