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文章前言从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位置论述了以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研究为题的意义,然后阐述了本文的学术理由。虽然已经有人就相同的主题写过论文,但是已有的文章或者是有所遗漏,或者是有所不确,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本,没有把问题深化,也就是只停留在微观的制度层面,没有深入到宏观的理念层面。而本文则既有微观制度层面的考察,也有宏观理念层面的考察。在第一章,文章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对其现行的制度内容进行了描述。第二章是对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微观问题的分析。在微观制度层面,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不当、复议前置不合理、终局裁决规定不当、复议机构不独立、复议人员不专业、复议审查形式存在缺陷等等。微观制度层面是表面的现象层面的问题。第三章是对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宏观问题的分析。在宏观理念层面,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违背了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和税收司法主义两项基本的税收法治理念。宏观理念层面是深层的本质层面的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不当、复议前置不合理、终局裁决规定不当等问题主要是对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的违背,复议机构不独立、复议人员不专业、复议审查形式存在缺陷等问题主要是对税收司法主义的违背。有些是对两者的同时违背,比如复议前置的规定和终局裁决的规定既违背了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又违背了税收司法主义。在文章第四章,与存在的问题相对,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坚持理念是制度的灵魂的观点,文章认为完善我国当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是要用税收法治的基本理念作指导,也就是要用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和税收司法主义作指导,有了理念的指导才能有正确的方向。然后是要大力营造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良好环境,直接的包括培养纳税人权利意识、提高执法质量、加强税收立法等,间接的包括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政治民主等。此外,要在具体制度上面针对问题一一改善,也就是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使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司法化、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取消复议前置、取消对复议的限制条件、培养专业的税务法律人才等等。文章结语部分进行了总结性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