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重大案件
2022-04-20阅读(455)
问:重大案件中税务机关必用哪些稽查手段
- 答:税收,与其它国家、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为直接税
行为税:博彩税、飞机乘客离境税、印花税、酒店房租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以及专利和特权税。
消费税和关税:香港为自由港,绝大多数货品不征收关税,但会对极少数物品,主要是奢侈品收消费税,分别为酒精、碳氢油(石油制品)、甲醇、烟草四大类物品。
富人税[编辑]
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 )批准
- 答:这道题出得并不严谨。它的本意是要考核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但是没有给出需要延长的期限是否在6个月内。若属于超过6个月,应当选择D(即第三十八条的本意);若未超过6个月,可能选A,也可能选B(主要看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 答:B. 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问:对重大税务案件能否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
- 答:对重大税务案件不能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而是由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代表的是稽查局案件上级专门的领导机构,也就是该稽查局的上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当然是由上级地方税务局制作决定书,盖的是地方税务局的公章。“赋予了稽查局独立完整的且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是错的——《征管法》没有给他“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 - 答: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尽管由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仍应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规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审理结论。国税发[2001]21号文件并未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结后制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权限问题,而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也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一个非正式机构。 - 答:支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审理以后的法律责任应该不能再由稽查局承担。而且有文件支持。
问:哪些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答:以下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扩展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参考资料来源: - 答: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在经复议诉讼最终确定効力多少时间公布?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从北京市国税局知名的中油国门案件看,案子2017年6匜6日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市局同年8月9日就对外公布了案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案2018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高院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