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宪政文化和宪法、宪政有密切关系。尽管不同的人对宪法和宪政有不同理解,宪政思想与宪法制度作为宪政文化的核心基本能得到一致认可。域外宪政文化源远流长,宪政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宪法制度的产生相对晚些,无论认为出现于十三世纪,还是十七世纪,英国都被视为最早的发源地。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之后,美国、法国等众多国家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宪法。十九世纪中叶,宪政文化开始通过各种途径传入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不断推动着宪政的实践,使之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民国建立时,中国尚不具备宪政文化自然生成的土壤,借鉴域外宪法制度成为一条捷径。其中,具有域外宪政思想的国民党人、立宪派人和外国宪法顾问起了决定性作用。动荡的政局使立宪充满了波折和变数。国民党在第一届国会中掌握了制宪主导权,借鉴各民主立宪国宪法制度,制定出以国会、国会委员会和责任内阁牵制总统行政权力,能反映民主共和理念、防止独裁专权的《天坛宪草》。由于缺乏军事和经济实力,受到袁世凯反击后,制宪主导权丧失殆尽。根据宪法顾问古德诺和有贺长雄的建议,袁世凯随即制定急剧扩大总统权力的新约法,模仿路易·波拿巴和日本天皇,使总统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然而新约法也未能得到严格实施,并且很快被抛弃。但域外宪政文化激发了国民对平等、自由的追求,民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袁世凯的称帝只能上演成他的个人悲剧。袁世凯政府的制宪,给了我们很多思考和启迪。宪法具有工具性价值,它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理念,使得它能够超越落后的经济、政治条件而产生,抵消与工具性价值相伴的负面影响,其顽强的生命力,是任何反动势力都不能扼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