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民商法
作者: 饶红琼
导师: 赵小平
关键词: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溯及力
文献来源: 四川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在此制度设立前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一些新的立法动向,并且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实施中也与其他一些法律发生了冲突,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规范。本文试图在新的发展态势下研究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方向;同时对如何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行探讨,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是概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沿革。该制度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具雏形,到了寺院法时期正式设立,资本主义法律时代则进一步发展,当前国外又出现了新的立法趋势:逐渐由重形式正义转向重实质正义,改法律严厉主义为法律温和主义,并且只要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离婚以替代婚姻的无效。甚至有学者开始质疑他们是否还需要婚姻无效制度。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在比较分析国外不同立法例的基础上,笔者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探讨。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争议较大的确认程序问题进行论述。在关于请求权人、请求权行使的期间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宣告机关方面,多数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担任,但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这与世界立法趋势不符,
论文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特征
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概况
(一)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历史沿革
(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比较
第二章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事由
一、仅设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的相关规定
1. 法国
2. 美国
3. 苏俄
二、仅设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采用无效婚姻制与可撤销婚姻制并行
(一) 英国
(二) 日本
四、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事由
(一) 关于婚姻无效的事由
(二) 关于婚姻撤销的事由
第三章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确认程序
一、请求权人
(一)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
(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
(一) 无效婚姻的请求期间
(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期间
三、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程序和机关
(一) 行政程序
(二) 诉讼程序
第四章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二、当事人之间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关于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在国外的新的发展趋势下,中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出路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冲突
(一) 与婚姻制度本身的立法精神及规定相冲突
(二) 婚姻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冲突
三、应进一步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四、应由人民法院担任撤销婚姻案件的宣告机关
五、应建立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笔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声明
致谢
发布时间: 2005-10-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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