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论述了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在此基础上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有属于不作为犯罪的情形。具体而言,对“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问题,本文从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和形式根据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认为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为形式根据在内容上作了补充,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为实质根据在形式上作了限定。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本文在论述交通肇事逃逸后的性质时指出,先行的肇事行为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国内的学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的发生既可能处于故意,也可能处于过失。撇开罪刑法定原则,以不作为犯罪的刑法理论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出发点,来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可以把他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一部分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对因逃逸致人重伤的情形应全部归于不作为伤害罪。在此前提下,本文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解释》中出现的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刑事责任作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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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根据的几个基本范畴(一) 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二) 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性(三) 不作为犯罪的规范构造(四) 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问题二、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一) 有关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的学说(二) 对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学说的评析(三) 不作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是作为义务产生实质根据的见解之提倡三、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一) 我国刑事立法机关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的态度(二) 中国大陆之外的地区和国家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的规定(三) 理论界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根据的分类(四) “四来源说”的内容及相关问题四、交通肇事逃逸后的性质分析及责任认定(一)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重新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二) 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界定(三) 对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把握(四) 关于《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逃逸及相关问题(五) 逃逸引发的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竞合结束语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后记附件中文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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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作为义务论文; 不作为犯罪论文; 刑事责任论文;
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 ——兼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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