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与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被迫凭保函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有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定性比较模糊,责任归属尚不确定,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外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基于此,对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实属必要。作为一个长期困扰航运与海事司法界的难题,大家都知道无单放货问题的严重性与高风险性,但在实务操作中又确有其必要性。笔者希望通过此篇文章,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从实务与法律角度进行深层次与比较全面的研究,以促进与建立更加完善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本文基于以上考虑,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此予以探讨:一是从无单放货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范围的界定和常见形态,深入阐述了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并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的合理性和危害性。二是主要是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定性。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皆有很大争议。目前,理论界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存在侵权说、违约说、侵权与违约竞合说三种学说;实践中,法院也曾依据不同理论作出违约与侵权等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文在全面介绍上述三种学说的基础上,从区分提单在不同环节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出发,指出了以上三种学说所存在的不足,并认为由于无单放货主体的多样性及相对人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于无单放货不能统一定性,而只能视情况将其定性为违约或侵权或两者相竞合。三是在识别无单放货不同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对无单放货法律责任从逻辑结构上进行深入剖析。阐明了无单放货的四个构成条件: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违约责任下不需此条件)、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持单人受有损失、无单放货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提出对无单放货的承运人总的适用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而在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上,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是主要论述了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可能援用的抗辩事由:禁止反言、提单或租约中的免责条款、依目的港法律或惯例而实施无单放货、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无单放货中的外汇核销问题、提单持有人明示或默示认可无单放货的行为、延迟提货和时效。并分析了承运人能否以这些抗辩事由摆脱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对于提单持有人的救济措施和承运人或责任人的追索权也做出了相应的分析探讨。五是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国内外立法的成败得失,提出了防范无单放货的立法新举措,主要包括电子提单、海运单以及从实处着手处理无单放货问题。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0 前言1 无单放货概述1.1 无单放货范围的界定1.2 无单放货的常见形态1.2.1 凭保函放货1.2.2 无任何担保放货1.2.3 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1.3 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1.3.1 海运速度的加快,承运人不得不为了自身的利益无单放货1.3.2 承运人多次签发提单1.3.3 贸易合同及信用证方面的原因1.3.4 航运中的一种不良的习惯原因1.3.5 利用无单放货欺诈1.3.6 经济原因1.3.7 从业者的专业素质问题1.4 无单放货的合理性分析1.4.1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合理性分析1.4.2 涉及贸易合同方面的原因1.5 无单放货的危害性2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2.1 无单放货法律责任之争议2.1.1 无单放货的侵权说2.1.2 无单放货的违约说2.1.3 无单放货的侵权违约竞合说2.2 提单在流通和运输环节中的不同功能和法律性质2.2.1 提单在信用证结算中的功能——担保物权功能2.2.2 提单在贸易流通领域中的功能——物权功能2.2.3 提单在运输环节中不具有物权性2.3 确定提单在不同环节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对于定性无单放货的意义2.3.1 承运人在提货人出具副本提单及保函的情况下进行无单放货2.3.2 承运人恶意处分货物而进行无单放货2.3.3 承运人心存欺诈而进行无单放货2.3.4 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无单放货2.3.5 特殊情形3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1 责任主体的识别3.1.1 船舶所有人3.1.2 船舶承租人3.1.3 货物代理人3.2 责任构成3.2.1 行为要件3.2.2 主观要件3.2.3 结果要件3.2.4 因果关系3.3 责任归属3.3.1 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严格责任3.3.2 承运人可否享受责任限制等条款的保护3.3.3 违约之诉的优越性4 无单放货的抗辩与救济4.1 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4.1.1 禁止反言4.1.2 提单或租约中的免责条款4.1.3 依目的港法律或惯例而实施无单放货4.1.4 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4.1.5 无单放货中的外汇核销问题4.1.6 提单持有人明示或默示认可无单放货的行为4.1.7 延迟提货4.1.8 时效4.2 提单持有人的救济措施4.2.1 依据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4.2.2 向承运人的代理人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货物损失4.2.3 托运人作为提单持有人依照贸易合同关系向买方追索货款4.2.4 开证行持有正本提单时可依据委托开立信用证的合同关系,向开证申请人主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4.3 承运人或责任人的追索权5 防范无单放货之法律对策5.1 国际立法对策5.2 国内立法对策5.2.1 相关法律规定之缺陷5.2.2 相关立法建议5.3 防范无单放货的立法新举措5.3.1 电子提单5.3.2 海运单5.3.3 从实处着手处理无单放货问题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无单放货论文; 提单论文; 法律责任论文; 承运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