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行,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搜集和运用进行的。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自由心证制度,允许裁判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做出自由判断,由于诉讼证明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存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的矛盾,如果确立过多的证据规则,将会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定。现代社会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的证据制度是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证据规则,对防止可能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其最初产生时是为了消除法定证据的影响而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证据的取舍。证据规则是对证据运用的限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制度中都有证据运用的限制。证据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并且各国刑事证据规则有着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大概是刑事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循。我国立法关于证据的限定是极其有限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是对一些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做了规定。受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司法资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限制,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远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建立健全证据规则是优化刑事诉讼结构的客观要求,是履行国际承诺和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新确立的对抗式庭审方式也呼唤着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急需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建立刑事证据规则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目前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和不足的认识的基础上,探讨了西方国家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和实践。指出应重点围绕证据可采性来建构我国的证据规则,具体应明确相关性规则、实行传闻证据限制规则、确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不被迫自证其罪规则、完善意见证据规则、确立最佳证据规则。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尊重我国现实的条件,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逐步构建我国细密型的、现实可行的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必然引起刑事诉讼有关条文的相应修改,从证据法调整领域来看,也势必渗透于实体法、程序法调整领域之中。由此证据规则与程序规则重叠调整的那部分在法律规定上应保持一致,法律制度上应相互衔接,对证据规则相关制度应建构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