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合作,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十分显要,保险经纪人为保险人带来了大量的保险业务,双方的合作促进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繁荣。而在我国,保险经纪人起步较晚,与保险人的合作还不充分,但是已经呈现出好的发展趋势。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必然导致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据资料显示: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保险人仅承担核保、资金运用以及相应的管理任务,其中展业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完成。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集约化经营的方式以及与经纪人业务合作的习惯,必将会随着一些合资、外资保险人进入,扩大其在我国的影响。依据国际经验,保险市场的主体越多、竞争性越强,越有利于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合作。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开放和成熟,保险市场主体有了明显的增加。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财产保险公司44家,人身保险公司59家,专业中介代理公司1684家,专业中介经纪公司346家1。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仍然较高,但是,在产寿险市场上,排名前三位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随着我国保险公司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开始注重企业管理、资金运用、产品开发。有些保险公司如:平安、国寿、太平、华泰保险搞集中管理,建立自己的后援中心。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股份制改造上市,促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避免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和短期化行为,建立在市场上的诚信形象,在经营管理、金融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开拓。我国保险市场环境的逐渐完善,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合作的有利因素。从监管环境来看,我国保险费率的管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保险业恢复办理初期对费率不加管制的过渡阶段(1980-1985年)、费率的指导性限制阶段(1985-1993年)、严格管制阶段(1993—2001年)和保险费率的放松管制阶段(从2001年至今)。虽然保监会对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没有实质性启动。但是,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拉开了我国非寿险市场费率改革的序曲。保险费率市场化运作在各险种悄然展开。2006年国务院出台“国十条”,提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是“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对保险人费率和条款管制的逐渐松绑以及国家的政策导向,无疑为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合作拓展了空间。虽然我国保险人与经纪人合作的空间不断加大,但是现实中合作的阻力也很大。保险经纪业起步晚、发展不完善,与保险公司的实力相比存在着不小差距;传统保险公司面临销售机构庞大的历史包袱,利用经纪人展业不能明显节约成本,而保险公司转变机制需要一个过程,对保险经纪人的接受程度也需要一个过程等等。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合作的实际,深刻的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全文共分三章,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是:第一部分即前言,简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全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第一章)介绍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合作的一般理论问题。本章首先对保险经纪进行了概述,保险经纪人制度是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的。在国际保险经纪市场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来实现,其中保险经纪人的比重很大,保险人和经纪人的合作有效地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繁荣。在我国内地,保险经纪公司成立时间短,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通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保险业务,仅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不到2%,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与国际市场存在很大差距。本章第二节简述了有关分工的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保险人是保险经纪人生存的前提和依靠,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的忠诚伙伴,双方的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第二章)介绍了我国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合作现状,并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从双方合作业务的发展、业务构成、合作模式等方面分析了当前的现状,然后从微观主体以及宏观环境两方面,深入探讨了合作中的诸多问题。从微观主体来看,我国传统保险公司在机构设置上,都沿袭了国有企业大而全的特点,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的销售、售后的防灾防损和保单维护以及理赔等各个环节集于一身,具有庞大的销售团队,利用保险经纪人展业不能明显节约成本;在各个营销渠道中,保险经纪人也处于明显的弱势。同时,保险经纪人自身的实力不强,缺乏专业性,同时存在机构数量少、业务量小、经营效益不理想等诸多问题。导致很多保险公司对经纪人的接受程度不高。从宏观环境上看,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性较高、产品结构单一,限制了保险经纪人作用的发挥。保险市场缺乏诚信机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不健全,更加阻碍了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合作。第四部分(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合作的对策。在上一章对我国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合作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六点措施以完善双方的合作。第一,国家应该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经纪人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第二,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合作的过程,既是二者相互挑选、相互认可的过程,也是优胜劣汰的过程。与保险公司相比,保险经纪人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方面都显薄弱。所以保险经纪人应该提升专业化水平,以吸引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第三,保险经纪人应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与创新,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更好地促进了双方地合作。第四,完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比如建立保险经纪报酬支付体系,从而为双方合作中佣金支付提供依据,保证佣金支付正规化,杜绝违法行为。第五,全面推进费率市场化。逐步提高人寿保险市场的费率市场化程度,丰富多样化的人寿保险产品。第六,建立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分工合作的诚信平台。双方的合作只有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论文的创新之处:(1)笔者阅读了大量保险经纪相关的著作和文献资料,发现系统而全面论述保险经纪的书籍很少,大都是保险中介的相关专著,对保险经纪的研究角度也倾向于探讨保险经纪业自身的发展,本文选取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作为研究方向,选题的角度有其新颖之处。(2)国内有关保险经纪方面的著作大部分都集中在2001年以前,而我国第一批保险经纪公司北京的江泰、上海的东大、广州的长城1999年底开始获准成立,2000年正式开业。也就是说我国在2000年才有专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当时的理论研究是立足于当时的实际,即正式的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成立或者刚刚成立不久,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保险经纪业所面临的问题也发生了不少变化。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已经有303家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合作状况等等也会与以往有很多不同之处,笔者正是立足于当前实际,比较贴切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现状、出现的问题以及在当前的政策环境背景下,如何去完善双方的合作。因此,本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3)本文采取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行文中运用了大量比较新的数据以及实例,并且结合了当前的政策导向,增强了本文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