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确立的一项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赋予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适应了新形势下调整婚姻关系新情况的需要。但法律条款的高度抽象化和过于简单化,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该制度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但对许多具体问题还存在不少的分歧,如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否应当扩大,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否仅限于无过错方,“第三者”是否应纳入到赔偿义务主体中去等等。有鉴于此,本文从适用研究的角度,采用实证分析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介绍,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和含义;其次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相关立法;然后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并借鉴台湾学者的观点,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得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在法律属性上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最后简要论述了该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第二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本部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一方有过错而对方无过错;其次介绍了不同情况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着重指出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内赔偿;第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第四个方面着重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标准及参照因素;最后指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应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还应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第三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本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适用范围、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然后,针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第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建议采用列举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立法体例,把通奸、姘居、吸毒、赌博等过错行为吸收到立法规定中;第二,拓展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确立过错相抵的归则原则;第三,从法理基础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证得出,应当把有过错的“第三者”纳入到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之中,并探讨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第四,建议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较高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使之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协调,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