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康德在其名著《纯粹理性批判》中讲:“要追问和判定一种科学是何以可能的,其实,就是全力找出它赖以建立的理性条件。”20世纪中叶以来,由生态危机引发的人的深刻的生存危机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诸多矛盾堆积激化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表达的是人类对自我生存的强烈忧患。在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问题上,中国起步晚,而且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双重压力使得环境问题的解决更非易事,况且历史上所欠的生态旧帐也积累延续下来而构成了环境保护的“瓶颈”,这都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法制建设。然而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不能仅仅停留在环保的层面,而应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环境权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拟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通过挖掘环境权的法哲学内涵,在环境权作为一种应有权利和实然权利已得到学界普遍认可,而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尚未完全确立的时期,树立环境法律发展的人文价值标杆,为环境权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寻求法理支持。以期为环境权的现实保障提供价值理念支持,为环境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法学理论方面的指导,并为环境法学理论发展开拓新方向和新视野。通篇综合运用以下研究方法:1、历史分析法—从环境危机的历史根源着手,探询人本主义的主客二分二元论的理念误区,并将环境权放在人与自然关系演变的历史背景下探讨其法哲学内涵。2、比较学方法—比较学术界有关环境道德境界的两种理论范式,即人类中心主义和反人类中心主义,进而试图整合并建构一种开放的环境道德观,即人与自然和谐的境界。3、法律社会学方法—将环境权放在社会大背景下,对环境权法律化中各要素间关系及环境权的实施、效果进行社会本位的解读。进而过渡到人类自身应对摆脱环境危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从而引出环境法律道德化和环境道德法律化的承诺。笔者站在法哲学的高度,通过对环境权提出的背景及其法理内涵的分析,找出环境道德与环境权法价值契合的根本在于环境道德法律化和环境法律道德化。而要实现这种契合关键是树立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环境价值观,即人与自然和谐的境界。进而提出环境权保障须确保空间维度的公正—代内公正和时间维度的公正—代际公正,以平衡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