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息时代,数据库产品在人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数据库,特别是商业数据库在方便用户使用的同时,也方便了竞争对手对其进行复制。这就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挑战。一直以来,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以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数据库相关的复制问题。但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数据库这个新兴事物时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侧重于“商业”和“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更适用于数据库的保护,但也存在保护范围和判断标准的不确定的问题。传统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数据库制作者保护投资的要求,数据库制作者只能依赖技术手段使其产品远离非法复制和传递,而技术手段的强化会损害公共领域的利益和合理使用权。所以,技术保护的方法只能作为过渡时期的工具,专门法律的缺失必将影响到数据库产业和国家信息经济的健康发展。现今,欧盟、美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都在积极探索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法——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以期对数据库产品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但由于版权法的深刻影响,现有法律法案对受保护的数据库定义过于宽泛,从而依赖于一系列模糊的合理使用的例外,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并影响其效用。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虽然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但为了数据库产品未来的健康发展,对其专门立法保护是一条必由之路。这篇文章通过比较研究现有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法律法案,提出了我国未来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这种“权利注册+政府管理”的模式融合了市场与政府规范。该模式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将受保护的数据库范围局限于有商业目的的数据库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借鉴专利法和商标法中的理念,强化政府管理。该模式成功地减少了现有法律法案中“合理使用的例外”,并通过专门的管理机构改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完全着眼于市场的情况,使得法律的实施更加有效。这种模式下,政府将监控数据库的权利登记、注册申请、强制许可,并有权将特定的数据库内容释放到公共领域及解决数据库权利纠纷,以最大限度地平衡信息产品市场中数据库制作者、竞争者以及公共领域等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