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正着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重视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正是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之一。当前,我国在重视保障刑事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司法进步的必然要求。不过目前我国主要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刑事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有关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护、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未得合理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获赔范围过窄、未确立刑事被害人的受救助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刑事被害人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影响了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信心,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远不能满足刑事被害人实际的需求。而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我国注重实体正义的传统思潮影响下,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合法诉求也往往因为公权力对犯罪人作出判罚而得不到重视,大量因为犯罪而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因为生活所迫又不得不开始新的犯罪,从“被损害的”沦为新的犯罪人,这一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此外,关注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是司法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被害人的合法诉求能否满足、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赋予其的民事权利能否实现,都直接关系到能否妥善化解“刑事犯罪人一刑事被害人”的对立矛盾,也关系到能否直接体现和弘扬公平正义的基本司法观念,更关系到我国长治久安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着力进行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研究,力求从立法到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使其更能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公平与公正,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历史趋势。因此本文拟在充分阐述完善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归纳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相关先进的做法及经验总结,指出我国现行的立法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进一步明确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及确立刑事被害人受救助权等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建议,希望能够推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