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公众参与环保是环境保护最有力的武器之一,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前提和基础。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推动公众参与环保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由于我国尚处于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摸索阶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国外很早就开始环境信息公开研究,立法也比较完善,特别是欧盟、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和组织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系统研究尚处于空白,有关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均成文于该办法颁布之前,缺少对现行立法的实证评析。《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一文先从分析国外立法、国内制度及研究成果入手,揭示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四大立法背景,即:公众呼声;政府决心;公众参与的作用;全球化趋势。并阐明了其三大立法意义,即:建立“阳光政府”;强化企业责任;促进公众参与。接着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概念出发,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归纳了其四大特点,即: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有新突破;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_、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更加广泛;环境知情权得到法律保障。论文的重点在后面两部分。首先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剖析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存在的四大缺陷: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较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模糊;企业和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不完备;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不完善。最后针对上述四大缺陷提出了完善四大缺陷的四条建议:拓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企业和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论文试图通过制度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找到一条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途径,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