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思考

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思考

论文摘要

所谓课予义务诉讼是行政机关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却怠于履行或违法拒绝履行,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仍有意义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判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含有特定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新诉讼类型只是方法和手段,目的应该是为了对民众权利提供公正而有效的保护。课予义务诉讼的出现源自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它采用特殊的审判方式以有效解决新的社会矛盾。课予义务诉讼是否能够实现对民众公正而有效的保护,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否公正、审理结果是否有效,而这从根本上依赖于是否有一套公正而理性的程序规则。因为“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对于课予义务诉讼,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还很模糊,仅有少部分程序规则,且其设计还大多简单,远不能适应审判需要。所以,对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进行深入、精致的理论研究,是现实的迫切需求。对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需比较课予义务诉讼与其它诉讼类型的不同,深入了解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征,弄清课予义务诉讼对审判的特殊要求,剖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规定的不足,为构建完善的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共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为课予义务诉讼的界定。将行政诉讼类型化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多数学者认为有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三大类,而课予义务诉讼是行政给付诉讼的一个亚种类。诉讼标的的消极性、诉讼目的的给付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是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着课予义务诉讼对审判制度必然有着特殊需求;第二章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的特殊性。原告人欲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必须知悉该诉讼类型审理的特殊性,才可能顺利实现自己的诉讼愿望;人民法院对课予义务诉讼的审理,也只有在准确把握其审理规程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公正、正确的裁判。故本章主要从提起诉讼的特殊性、审理的特殊要求、裁决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分析了课予义务诉讼审判的特殊之处;第三章为我国对课予义务诉讼的规制现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20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撤销诉讼为适用对象制定的,所以诉讼规则几乎是撤销诉讼的“专利”。而课予义务诉讼作为较新的诉讼类型,难于融入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之内也是必然的。此后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起诉人资格、举证责任的承担、起诉期限、等几个方面有了补充规定,但这些远不能满足课予义务诉讼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第四章为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一些思考。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有诸多特殊需求,而现有规定又远不能满足,故针对起诉人适格认定、举证责任承担、案件审查强度、调解的适用、判决形式等几个问题提出了制度构建时的思考。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课予义务诉讼的界定
  • 一、课予义务诉讼的内涵
  •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征
  • (一) 诉讼标的的消极性
  • (二) 诉讼目的的给付性
  • (三)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 第二章 课予义务诉讼审理的特殊性
  • 一、提起课予义务诉讼的特殊条件
  • (一) 起诉人是否适格有特殊性
  • (二) 诉讼期限有特殊性
  • 二、审理课予义务诉讼有特殊要求
  • (一) 特殊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
  • (二) 较深的审理强度
  • (三) 特殊的庭审规程
  • (四) 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调解
  • 三、课予义务诉讼案件裁决的特殊性
  • 第三章 我国对课予义务诉讼的规制现状
  • 一、关于起诉人的资格问题
  •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 三、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
  • 四、关于判决方式问题
  • 五、关于审查强度问题
  • 六、关于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调解问题
  • 第四章 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思考
  • 一、“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确定
  • 二、课予义务诉讼中起诉人是否适格的认定
  • 三、课予义务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 (一) 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
  • (二) 关于诉讼中的取证、补证
  • 四、课予义务诉讼起诉期限的确定
  • 五、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审查强度
  • (一) 裁量性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强度
  • (二) 羁束性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强度
  • 六、调解在课予义务诉讼中的适用
  • 七、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庭审规程
  • 八、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
  • (一) 德国的裁判时机成熟理论
  • (二) 我国课予义务诉讼判决内容明确程度的确定
  • (三) 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判断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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